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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乌江彭水水电站移民安置工作的意见

发布部门:重庆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渝府发(2004)85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09-29

施行日期:2004-09-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彭水、酉阳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做好乌江彭水水电站重庆库区和坝区的移民工作,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保障工程建设顺利进行,促进库区和坝区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和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移民管理

(一)乌江彭水水电站移民安置,实行开发性移民方针,统筹使用移民资金,合理开发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妥善安置移民,使移民的生产、生活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

(二)乌江彭水水电站移民安置,按照政府扶持、各方支援与自力更生相结合的原则,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生产扶持相结合的办法。

(三)乌江彭水水电站移民工作实行“市政府统一领导,县为基础,移民部门综合管理,相关部门各负其责,业主参与”的管理体制。

市移民主管部门负责乌江彭水水电站移民综合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移民安置的具体政策和管理办法,协调解决移民安置中的重大问题;组织设计单位和库区县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淹没实物指标调查报告》和《移民安置规划报告》;审核下达移民年度项目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对移民资金进行监管;指导两县政府实施移民搬迁安置计划,组织对两县移民项目实行综合监理,组织对移民任务完成及库底清理成果验收;组织以县为主编制后期扶持规划,负责后期扶持项目的计划及资金管理,组织对扶持效果进行评估。

彭水、酉阳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移民工作,设立移民管理机构或明确相应机构具体承担移民管理任务。主要职责是:组织和参与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淹没实物指标调查报告》和《移民安置规划报告》;对本县移民迁建安置实行移民任务和补偿投资双包干,正确处理移民迁建与发展的关系,负责审批移民迁建项目的设计文件;负责编报年度移民安置项目计划,负责组织移民迁建安置的项目实施和检查;加强移民项目的计划财务管理,确保移民资金专款专用;负责编制移民后期扶持规划,负责后期扶持项目的实施;组织相关监督部门,对资金拨付、使用和移民安置政策、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乌江彭水水电站项目建设业主为重庆大唐彭水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其职责是:参与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淹没实物指标调查报告》和《移民安置规划报告》;按照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报告》和市移民主管部门资金计划,及时组织移民资金到位;参与综合监理工作;参与检查移民迁建及库区清理的实施情况;根据物价、政策和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变化情况,增加相应投资。

(四)乌江彭水水电站移民安置,实行移民任务和移民资金包干的原则。乌江彭水水电站业主单位对移民依法给予补偿。由市移民主管部门根据本意见及其他有关规定测算补偿资金,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彭水、酉阳县人民政府包干使用。

(五)乌江彭水水电站移民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彭水、酉阳县人民政府和市级相关部门主要领导为移民工作第一责任人,由市人民政府每年进行目标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奖惩。

二、移民安置

(六)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禁止在彭水水电站施工区和水库淹没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知》(渝办[2003]98号)规定,对2003年12月22日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淹没线下擅自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按照违章建筑处理。

彭水、酉阳县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水库淹没区的户籍管理,严格控制非淹没区人口迁入淹没区。2003年12月22日后因出生、婚嫁、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工作调动、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分配、军人转业退伍以及刑满释放等迁入淹没区的人口,经县级公安机关批准入户的,由政府负责搬迁安置,因其他原因擅自迁入的人口,政府不负责搬迁安置。

(七)市移民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乌江彭水水电站移民安置规划,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市移民主管部门和市规划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移民安置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

经批准后的移民安置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或修改;确需调整或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八)乌江彭水水电站建设用地按照批准的规划,一次审批,分期划拨,并依法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乌江彭水水电站移民迁建用地应当严格控制规模,并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上报市政府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手续。移民迁建用地不得转让,不得用于非移民项目。

(九)乌江彭水水电站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按以下标准计算:水田、菜地、鱼塘土地补偿费倍数按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9倍计算,安置补助费倍数取6倍;旱地土地补偿倍数为7倍,安置补助费倍数取6倍;园地土地补偿倍数为7倍,安置补助倍数取3倍。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由彭水、酉阳县政府依法测算,并报市国土主管部门审查确定。

征用、占用林地的土地补偿费按不低于当地耕地补偿标准的80%计算;临时占用林地的,按不低于当地耕地补偿标准的20%计算。其他非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按2亩折算1亩耕地测算。

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根据淹没调查的实物指标测算,测算方法和标准由市移民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林木补偿费按以下标准计算。幼龄林:造林投资每公顷补偿4500元,抚育和保护管理费每公顷每年补偿4500元(经济林6000元),不足3年的按3年计算;中龄林、近成熟林:按主伐期出材量每公顷90立方米,以所在地市场时价计算;防护林、特种用途林:以中龄林、近成熟林出材量标准的3倍补偿。苗圃地,每公顷补偿15万元;经济林木(含竹林):按前三年平均年产值或实际造林投资及培育费用的3倍补偿。

(十)集镇公共建筑和各项基础设施迁建补偿资金实行包干使用,因扩大规模和提高标准增加的投资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自行解决。

农村移民、集镇单位、居民搬迁的补偿资金实行包干使用,其数额按照实际淹没损失核定。核定办法和资金测算标准由市移民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十一)乌江彭水水电站建设淹没的公路、桥梁、港口、码头、水利工程、电力设施、电信线路、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需要复建的,应当根据复建规划,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在淹没线上复建。复建补偿资金按照原规模、原标准或者为恢复原功能所需投资核定,包干使用。

(十二)农村移民安置以大农业安置为主,在环境容量允许的前提下,农村移民应尽可能就近安置,并尽量在本乡(镇)安置。对土地资源不足,安置确有困难的乡(镇),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考虑在本县内其他乡(镇)安置。

对少数民族聚居区,安置时要考虑其生产、生活和风俗习惯需要。

(十三)移民工程建设应当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各项制度,确保移民工程质量。有关建设管理程序参照《重庆市三峡库区城镇迁建及专业项目复建管理办法》和《重庆市建委、重庆市移民局关于切实加强移民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执行。

全额移民投资的迁(复)建项目设计,报移民主管部门审批;部分使用移民资金的迁(复)建项目设计,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审批。

全额移民投资的迁(复)建项目由移民主管部门按规定权限审发施工许可证;部分使用移民资金的迁(复)建工程项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规定的行业主管部门审发施工许可证。

(十四)集镇、农村居民点、基础设施的选址和迁建应当尽量避开存在地质问题的区域,并做好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测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严格按“三同时”制度防治地质灾害。

(十五)按照“重点保护、重点发掘”的原则做好文物保护工作。移民安置规划确定的文物保护专项经费,由市移民主管部门制订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并负责资金拨付,由市文物管理部门包干使用。

(十六)按照移民安置规划必须搬迁的单位和移民,不得拒绝搬迁或拖延搬迁;已经搬迁并得到补偿和安置的,应当及时办理销号手续,并不得返迁或者要求再次补偿。

按照移民安置规划已经搬迁的单位和移民,其搬迁前使用的土地及其附着物由当地县级移民主管部门(机构)处理。

(十七)乌江彭水水电站建成后形成的水库消落区,由市移民主管部门和项目业主负责管理和合理利用。在服从水库统一调度和保证工程安全的前提下,优先安排移民使用。因蓄水给使用消落区土地的移民造成损失的,不予补偿。消落区土地的使用仍以原县、乡(镇)、村区划为界。

三、移民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十八)移民资金实行静态控制,动态管理。除价格指数变动、国家政策调整和发生不可抗力等因素外,不再增加移民资金。

(十九)移民资金根据移民任务分解包干到彭水、酉阳县人民政府和有关责任单位。彭水、酉阳县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移民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按照移民安置规划在包干限额内安排使用移民资金,确保移民搬迁安置任务按期完成。

(二十)各级移民主管部门(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级移民资金的管理工作,同时接受上级移民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各级审计部门负责移民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审计监督。

各级监察部门负责移民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检查。

(二十一)各级移民主管部门(机构)和移民迁建单位对拨付的移民资金必须专户储存、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专账核算,非移民项目的费用一律不得在移民项目经费中列支。

四、扶持措施

(二十二)乌江彭水水电站坝区和淹没区建设占用耕地以及农村移民建房、集镇、企事业单位搬迁和基础设施复建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各部门应本着支持移民工作的精神,对移民迁建工程包干经费中未计列的税费,一律不得征收。

(二十三)从乌江彭水水电站的电价收入中提取一定资金设立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分配给彭水、酉阳县人民政府,用于移民的后期扶持。具体办法由市移民、市财政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十四)从乌江彭水水电站的电价收入中提取一定资金设立库区维护基金,分配给彭水、酉阳县人民政府,用于因水库运行而造成的移民生产生活困难的补助、水库防护工程维护、移民的人畜饮水、提水灌溉工程和交通设施的维护。具体办法由市移民、市财政部门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十五)乌江彭水水电站投产后缴纳的税款依法留给我市的部分,分配给彭水、酉阳县人民政府,用于支持库区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具体办法由市移民、市财政部门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十六)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安排支农、扶贫资金和交通、文教、卫生等经费时,对移民安置区应当适当照顾,帮助移民安排生活、发展生产。

二○○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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