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市经济发展和城镇建设及临海工业等重大工程项目建设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三十条,《浙江省渔业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等法律法规规定和《乐清市海洋功能区划报告》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决定收回乐成镇盐城闭合区海域(含围塘养殖区,下同)使用权,同时收回并废止该区域的《浅海滩涂使用权证》。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乐成镇盐城闭合区海域的海洋功能区划主导功能为工业和城镇建设区及东海油气田后方基地保留区,该区域内的用海项目必须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
二、依法收回乐成镇盐城闭合区的海域使用权,同时收回并废止该区域原由乐清县人民政府颁发的《浙江省乐清县浅海滩涂使用权证》。
三、在上述海域范围内,因临海工业、城镇建设需使用海域的,原使用者务必于2004年10月底前自行迁移和清理养殖物、附着设施等,对此造成的损失由建设单位按规定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未在规定期限内迁移和清理的,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原使用者自负。
四、经依法批准的临海工业和城镇建设等用海建设项目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阻挠和破坏。否则,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乐清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