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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枯水期湘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湘政办明电(2005)5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1-19

施行日期:2005-01-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近几个月来,我省持续干旱,湘江流域进入枯水期,水体自净能力急剧下降,加上一些铟生产企业和立德粉生产企业违法生产、超标排污,导致水质恶化趋势,水污染防治形势十分严峻。为防止水污染事故的发生,确保饮用水源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湖南省湘江流域污染防治条例》和《湘江流域枯水期防止水污染应急预案》,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通知如下:

一、湘江流域各级政府应对其辖区内出境水的水质负责。凡出境水水质不能按功能区稳定达标的城市,不得授予省级以上生态城市、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卫生城市等称号,在省级以上文明城市评审及其它考核中,环境保护评价结论为不合格。

二、湘江流域各级政府在近期内要采取措施,进一步加强工业污染特别是镉污染防治工作。

1、对2004年已经下文关停的34家企业,除道县氮肥厂、湘阴县兴湘化工实业公司、涟源惠福化肥有限公司可由当地政府视情决定关闭或停产治理外,其它企业要采取停电断水、拆除设备等措施关闭到位,决不允许死灰复燃。

2、株洲、湘潭两市要重点对铟生产、立德粉生产等有镉污染的企业开展一次清查,对违法生产企业,坚决予以取缔。其它市州、县市区发现此类污染企业,也应予以取缔。

3、对已取得合法手续的铟生产企业和立德粉生产企业,一律不再扩产,并限期完善污染防治设施,在枯水期间(暂定2005年1月5日至2005年2月28日)全部实行停产,在允许生产期间不得超标排放,违者一律予以关闭。对严重违法、多次违法的企业负责人,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严格新、改、扩建项目的审批。今后,湘江流域不再审批增加水污染物的项目。

四、湘江流域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湘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湘政发〔2004〕19号)精神,切实做好枯水期水污染防治工作。水利和交通部门要搞好水资源的调度,大源渡航电枢纽工程应尽可能维持合适的下泄流量,株洲航电枢纽工程应按环境影响评价及其批复要求确保其下泄流量不小于400立方米/秒。环境保护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力度。省环保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在春节前对湘江流域各地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将结果予以通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一月十九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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