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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实施《长春市矿产资源规划》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长府发(2005)1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1-19

施行日期:2005-01-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长春市矿产资源规划》已经吉林省国土资源厅批准,现就认真贯彻实施《长春市矿产资源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规划》是指导我市2001年?2010年矿产资源勘查、保护、开发利用以及矿山生态环境治理的纲领性文件,各级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必须采取得力措施,认真贯彻实施。要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原则,按照“有序有偿、供需平衡,结构优化、集约高效”的要求,建立政府调控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的资源优化配置新机制,推进资源管理和利用方式的根本转变,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提高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能力,促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二、在我市开展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采项目立项审批,探矿权、采矿权的设置及其矿山建设用地审批等,必须符合《规划》。要切实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宏观调控,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和技术手段,调整、优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结构,严格按照《规划》确定的分区制度和准入条件,把鼓励开采区集约、限制开采区收缩、禁止开采区关停的规定落到实处,依法关闭破坏资源、污染环境、布局不合理、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

三、加强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认真做好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调查评价工作,积极探索建立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的激励机制,改善地质勘查投资环境,多渠道筹集资金,拓宽地质工作服务领域。鼓励社会投资开展适应市场需要的商业性勘查,为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提供可靠的资源基础和地质资料。

四、加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规划》确定的矿产资源开采应达到的生态环境准入条件,严把矿产资源开采立项关,避免产生新的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按照“谁开采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加强对矿山生态环境的监督管理,督促采矿权人依法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义务。加强矿山生态环境调查、监测和预警预报,鼓励建立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制度,推进矿山环境综合治理。

五、加强《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规划》实施工作,加强对《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各种违反《规划》的行为,对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和《规划》非法开采矿产资源或者破坏矿产资源的,要坚决予以查处。

六、要对《规划》进行广泛宣传。接受社会对《规划》实施的监督。各级政府要把《规划》的目标和主要指标纳入同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严格执行。

附:《长春市矿产资源规划》(略)

长春市人民政府 二00五年一月十九日

长春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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