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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中心城区河道管理工作的通告

发布部门:赤峰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赤政字(2006)057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04-04

施行日期:2006-04-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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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中心城区河道顺利行洪,保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现通告如下:

一、中心城区河道堤防管理范围:半支箭河段(自河口至上游巴黎大桥处计3000米)、锡伯河段(自新城区规划中的外环路南端对应处至老北大桥处计9150米)、阴河段(自河口至上游友谊大街东端对应处计3600米)、英金河段(自老北大桥至红庙子渠首下游300米处计3355米)。

二、不准向河道内倾倒垃圾、废弃土、污水、粪便。禁止用垃圾废土向河内侧加宽堤坝、挤占河道,影响通洪断面。

三、不准在河道内种植一切农作物或栽种树木。

四、不准在河道内无证采砂取土。

五、未经批准不准在河道、堤坝、桥梁两侧设置广告牌匾。

六、未经批准不准占用河道护岸和堤坝。

七、不准破坏护岸树木。

八、不准毁坏堤防、护堤设施和防洪等设施。

九、赤峰市中心城区河道城防管理职责隶属市建委,对违反上述规定者,市建委河道管理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

赤峰市人民政府 二00五年四月七日

赤峰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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