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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重点水利工程土地储备有关问题的批复

发布部门:重庆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渝府(2005)70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4-14

施行日期:2005-04-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市水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重点水利工程土地储备有关政策的请示》(渝水投[2005]10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成立“重庆市水投集团土地储备整治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土地储备整治公司)。

二、土地储备整治公司属于市水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全资二级法人,注册资本为20000万元,主要负责组织实施市水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含全资、控股子公司)土地储备整治项目。

三、土地储备由重点水利项目所在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其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落实储备地块和用地指标。储备用地计划按重点水利工程项目资金缺口测算下达。

四、土地储备相关税费除上缴中央财政和中央规定不得减免的部分外,其余部分免缴。

五、储备土地经整治后,交由项目所在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委托的土地交易中心按有关规定实行“招、拍、挂”出让。

六、储备土地“招、拍、挂”出让的收入在扣除土地储备整治公司的整治成本后,其收益全额返还市水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区县(自治县、市)水利项目的建设资本金。

七、其他有关事项按国家和《重庆市国有土地储备整治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二00五年四月十四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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