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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重开岭及周边林地毁林开垦种植橡胶等农作物的通告

发布部门: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乐府[2005]68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11-10

施行日期:2005-11-10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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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于志仲镇和大安镇交界的重开岭及周边的天然林地是我县划定的国家生态公益林地和“天保”工程林地,属国家保护的国有林地。近几年来,志仲镇谭培村和大安镇加巴村的部分群众在这一地带乱占林地及毁林开垦种植橡胶、木薯等农作物,致使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遭受严重破坏,同时引发群众矛盾,严重影响社会稳定。为了保护好我县的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维护群众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及《海南省林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等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重开岭及周边的天然林地属国有林地,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乱砍滥伐林木、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

二、凡在重开岭及周边天然林地范围内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单位和个人,一律停止开垦种植行为。县政府将依法进行封山育林,恢复重开岭及周边林地的森林植被。

三、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及《海南省林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侵占重开岭及周边林地和毁坏林木的有关责任单位或个人,县林业主管部门将依法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00五年十一月十日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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