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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执行“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豫政(2006)18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04-03

施行日期:2006-04-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按照《国务院批转国家林业局关于各地区“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核意见的通知》(国发(2005)41号)精神,现就严格执行“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切实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

森林资源是生态建设的物质基础,是林业可持续发展的根本。实行森林采伐限额管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确定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是控制森林资源过量消耗的核心措施和加强森林科学经营的关键手段。大力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依法实行采伐限额制度,严格控制森林资源过量消耗,对巩固生态建设成果,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十五”期间,各级、各部门在执行限额采伐、控制森林资源消耗量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绩,全省森林资源继续保持总量持续增长、质量稳步提高的良好态势。但从总体上看,我省依然是一个少林省份,人均森林面积和蓄积量不到全国人均水平的1?4和1?10,森林资源的总体状况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尚有较大差距。因此,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仍将是今后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各级人民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要提高认识,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和《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豫发(2003)23号),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加强对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领导,认真履行职责,确保森林采伐控制在限额以内,确保森林资源总量持续增长、质量不断提高。要坚持实行领导干部保护、发展森林资源任期目标责任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林业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是林业建设的主要责任人,林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直接责任人。要把森林资源是否持续增长、生态状况是否不断改善等作为各级领导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落实责任,严格考核。省林业厅组织对各地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进行年度核查,核查结果要上报省政府并通报全省。

二、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制度,确保森林采伐控制在限额以内。

国务院批准我省“十一五”期间的年森林采伐限额总量为562.5万立方米。按采伐类型的分项限额为:主伐194.7万立方米,抚育间伐62.5万立方米,更新采伐17.5万立方米,低产林改造10.8万立方米,其他采伐277.0万立方米;按消耗结构的分项限额为:商品材420.1万立方米,非商品材142.4万立方米。我省根据国务院的批复,已将采伐限额分解落实到各个编限单位。各地、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不得突破。除抚育采伐可以占用主伐限额、人工林采伐可以占用天然林限额、工业原料林采伐可以占用一般用材林限额外,其他各分项限额指标不得相互挪用、挤占。公益林只能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采伐限额不得跨年度结转使用。一般人工用材林和工业原料林采伐限额结余的,经省林业厅认定后可以结转下年度使用。对因自然灾害、工程建设等原因需要采伐林木且编限单位指标无法解决的,由省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报省林业厅批准,从省备用指标中解决;部队、交通、铁路、水利、煤炭、城建、农垦等部门或单位经营的森林是国家森林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统一纳入采伐限额管理,并依法办理由国家林业局统一印制的林木采伐许可证。

黄河上中游天然林保护工程区要坚决停止对天然林的商品性采伐,积极采取改燃改灶和木材代用等措施,严格控制农民烧材和自用材的消耗;对人工林的采伐利用要在限额的总体控制下,根据几年来试点的经验和做法,实行人工林采伐限额计划年度审定制度,确保依法采伐。因自然灾害、建设工程征占林地和森林经营保护等特殊情况,确需采伐天然林的,需报国家林业局批准。

三、深入推行森林分类经营,提高森林科学经营管理水平。

要以不断提高林地生产力水平、建设稳定森林生态系统和实现森林可持续经营为目标,对森林资源实行分类管理。依据森林的主导功能和培育目的,将森林划分为生态公益林和商品林,对不同类型的森林采取不同的经营管理政策和措施。对公益林要严格管护、科学经营,促进其向生态功能和综合效益最佳状态发展;对商品林要放活机制、集约经营,最大限度地发挥其经济效益。公益林的建设、管护和补偿等由各级政府承担,要不断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政策,认真管护好国家重点公益林,逐步扩大省级重点公益林的补偿范围,建立地方公益林补偿制度。商品林的培育、经营和利用由所有者依法自主进行,政府予以政策引导和扶持。要积极探索适合我省实际的森林可持续经营的最佳经营模式和途径,开展森林可持续经营试验示范,引导林业企业和经营单位实施森林科学经营,不断提高我省森林资源经营管理的整体水平。

四、积极推进林业产权制度改革,建立森林资源保护管理长效机制。

稳步推进国有林场改革,理顺国有林场管理体制和投入渠道,按照国家公益事业建设发展的要求,将公益型国有林场纳入公益事业单位管理,充分发挥其在森林资源培育、生物多样性保护中的骨干作用。要核岗定员,妥善安置富余职工,减少对森林资源的压力,保障国有林场森林资源尽快恢复发展。积极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建立产权归属清晰、经营主体落实、责权划分明确、利益保障严格、流转顺畅规范、监管服务到位的现代林业产权制度。要逐步改变现行的造林投资方式,积极开展国家直接收购各种社会主体营造的非国有公益林的改革试点。

五、大力加强林业法制建设,依法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行为。

根据新时期生态建设和林业发展的需要,制订完善我省天然林保护、国有林场管理、湿地保护、古树名木保护、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流转等方面的法规规章。依法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保证编制经费,建立征用占用林地专家评审制度和林业主管部门预审制度,实行林地用途管制。切实加大林业执法力度,整合林业行政执法资源,建立统一、高效的林业行政综合执法体系,对乱砍滥伐林木和超限额采伐的,要依法严肃查处。加强林业普法和宣传工作,不断提高全社会爱林、护林意识,为森林资源的保护和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六、强化林业管理队伍建设,提高依法保护森林资源的能力。

进一步健全和稳定林业行政管理体系,对森林资源管理机构继续实行上管一级制度,在业务上既受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领导,也受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领导,其机构负责人的任免必须征得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的同意。大力加强林业行政执法队伍的管理,提高执法人员素质,严格实行岗位培训、持证上岗和统一装识,确保依法行政、规范执法。积极推行林业政务公开,主动接受上级机关和人民群众对林业执法的监督。切实加强林业工作站、木材检查站、林政稽查队等基层林业执法队伍建设,保障其公正、有效履行执法职责。切实理顺基层林业工作站管理体制,积极发挥其在政策宣传、资源管护、林政执法、科技推广和社会化服务等方面的职能作用;全面加强木材检查站的基础设施建设,充分发挥其木材运输检查监督职能;切实提高林政稽查队伍执法能力,加强森林资源源头管理,实行定点上路稽查的方式,维护正常的木材流通和生产秩序。进一步强化对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监督,加强监督管理体制建设,条件成熟时,省林业厅要逐步向重点林区派驻森林资源监督机构;具备条件的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向下派驻森林资源监督机构。积极整合现有林业监测资源,建立健全我省森林资源与生态状况综合监测体系,不断提高动态综合监测的现代化水平和工作时效。切实加大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基础建设的投入,改善工作条件,提高管理能力,确保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各项任务的有效落实。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四月三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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