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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自府函(2006)48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04-21

施行日期:2006-04-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省政府《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通知》(川府函(2005)188号)对农村饮水安全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明确任务,落实责任

据调查,我市尚有83万人存在饮水不安全问题。解决这些人的安全饮水问题,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将这项工作作为为民办实事的重要内容来抓,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防治并重、综合治理,因地制宜、建管并重”的原则,全面改善农村饮水条件,特别要重点解决高砷水、苦咸水和污染水等水质问题和局部地区饮用水水量不足的问题,提高生活用水质量和供水保证率,到2010年解决好30万人的饮水安全问题;到2015年解决好60万人的饮水安全问题;到2020年解决好83万人的饮水安全问题,实现农村人口全部饮用安全、卫生水的目标。

各有关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围绕全市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目标,各负其责,密切配合,保障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顺利实施。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监督,对农村集中供水企业和供水管理人员进行资质认证审批,对国家投资形成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发展改革部门与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农村饮水安全规划的编制和报批、项目审批、计划下达以及建设与管理的监管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监管,为工程顺利实施提供保障,充分发挥资金效益;卫生部门负责项目建成后的水质检测与监测工作,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逐步完善农村饮水安全检测体系,定期或不定期对农村饮水工程水质进行检测;环保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监管。

二、统筹规划,严格项目报批和建设管理

市、区县发展改革和水行政主管等部门要以村镇规划为指导,从政策研究、投融资体制改革、技术开发与培训、运行管理等方面制订科学、完整、具有较强指导意义和可操作性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规划。场镇要以修建集中供水工程为主。对工程投资较大、农民收入比较低的贫困山区,供水系统可先建设到公共给水点,但应确保村民取水时间不超过20分钟,供水保证率不低于90%.

农村饮水安全项目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和管理,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各区县根据审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省、市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并按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进行评估,由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商发展改革部门报市水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初审,再报省水利厅、省发改委审批。实施方案应达到初步设计的精度要求。任何单位、个人投资兴建的村镇集中供水工程,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规模的分级管理权限,将建设方案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工程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下的,其建设方案报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工程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其建设方案报市水务部门审查批准。

各区县发展改革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项目管理,按照省发改委、省水利厅、省卫生厅制定的《四川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川发改农经(2005)651号)规定,层层落实领导责任制和技术责任制。对规模较大的工程要推行工程监理制,监理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监理资质。供水工程施工,应严格按设计要求进行,由具有相应建筑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供水工程竣工,须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国债投入的项目完成后,在有关区、县验收合格的基础上,由市水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初验,再报请省水利厅、省发改委组织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必须返工。

三、明晰产权,创新管理和运行机制

(一)建立权责明晰的农村饮水工程管理体制

积极推行村镇供水工程的产权多元化,按照“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实行国家所有、集体所有、个人所有、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等多种所有制形式。凡是有国家补助投资修建的供水工程,都必须明晰国有产权。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国家出资人代表,对国家投资所形成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过去国家投资建设的乡镇集中供水工程要进行财产清查、产权界定、产权登记、产权接管等工作。

市级组建自贡市水务投资公司,负责对自流井区、贡井区、大安区、沿滩区范围内国家投资建设的乡镇、场镇供水企业中的国有资产进行管理;富顺县、荣县分别建立县级水务投资公司,负责对辖区范围内的国家投资建设的乡镇、场镇供水企业中的国有资产进行管理。市、县水务投资公司分别由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其管理的国有资产形成的收益主要用于乡镇、场镇、村镇供水工程的建设与管理。

(二)建立灵活有效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机制

要根据不同类型工程的特点,在维护用水者权益的前提下充分引入市场竞争机制,落实管理权,放活经营权,通过承包、租赁、拍卖、转让等形式,调动工程投资者和管理者的积极性。对国家投资工程的转让、拍卖、租赁和承包必须公开、透明,其国家投资收益以及转让、拍卖、租赁和承包水利国有资产所形成的收入,由政府安排专项用于农村安全饮水工程的管理和建设,补偿供水工程国家政策性亏损。供水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定期水质监测制度、安全生产制度、设备操作规程、定期维修保养制度等各项内部规章制度,规范管理行为,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集中供水水质标准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要求。受水源、技术、管理等条件限制的Ⅳ、Ⅴ类供水工程及分散供水工程水质标准应符合《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的要求。

(三)合理确定水价,确保工程的可持续运行

农村供水工程实行有偿供水、计量收费、独立经营、自负盈亏,水价必须公开、公正、合理。以国家和集体投资为主兴建的乡镇供水工程、由社会投资兴建的集中供水工程,其水价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财政、物价部门商水行政主管部门按《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水利部令第4号)和省物价局、省水利厅《〈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实施意见》(川价农(2004)77号文印发)的规定核定;由村民或村以下集体经济组织自筹资金为主建设的供水工程水费标准及收取方法由村民委员会、受益户和用水协会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自主制订。水价标准可随着物价指数、供水量及供水成本的变化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物价部门进行调整。有条件的地方可推行分质供水、生活用水和生产用水分类计价、超额加价等办法。

(四)防治并重,保护水源

要以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为重点,进一步加大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工作力度。各区县政府要在2006年年底前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并设立标志。要结合实际,定期开展对集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要进行专项整治并挂牌督办。要科学合理开发水资源,防止无序超采地下水。要大力治理污染,严格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积极推进循环经济,加快推行清洁生产。推广水产生态养殖,全面禁止在饮用水水源水库及后备水源水库中进行集约化和肥水养殖。各区县水利、环保、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供水工程管理单位要定期对水源水质、制水水质、配水水质等进行检测,所需工作经费列入各区县财政预算。不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不得作为人畜饮用水源。要严格执行《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坚决禁止各种危害饮用水水源安全的行为。环保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登报公示饮用水水源保护举报电话,严厉查处任何破坏和污染饮用水水源的事件。

二○○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四川省自贡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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