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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新乡市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意见的批复

发布部门: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

发文字号:豫发改价管(2006)1302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09-17

施行日期:2006-09-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新乡市发展改革委:

你委《关于我市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意见的请示》(新发改价管[2006]282号)收悉。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1998]1870号)和省计委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城市供水价格改革的意见》(豫计收费[2002]1348号)的文件要求,在充分考虑新乡市城市供水现状,严格审核供水成本,并结合新乡市城市供水价格调整听证会的意见,经研究,原则同意新乡市城市供水价格调整的意见,现批复如下:

一、调整自来水供水价格

1、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基础水价由现行1.20元/立方米(含转供水)调整为1.50元/立方米,基本水量定为每户每月12立方米。每户每月用水量12立方米以内(含12立方米)按基础水价1.50元/立方米计收;13-20立方米部分(含20立方米)按2.25元/立方米计收;20立方米以上部分按3.00元/立方米计收。

2、行政事业性单位用水由现行1.40元/立方米调整到2.00元/立方米。

3、工业生产用水由现行1.50元/立方米调整到2.00元/立方米。

4、经营服务用水由现行2.00元/立方米调整到2.70元/立方米。

5、特殊行业用水由现行3.80元/立方米调整为8.00元/立方米。

上述各类水价为含税价格,不包括公用事业附加费、污水处理费和价外水资源费。

二、完善居民生活用水抄表计量办法

继续推进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计价,加大抄表到户力度,保证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的实施。凡居民用水户具备一户一表计量条件的,均按居民实际户表计量用水量,实行本批复确定的阶梯水价。

1、直接“抄表到户”。对庭院管网资料完备,庭院管网设施较好、水损较小,居民集中居住的小区,由开发商或物业管理单位协助业主集中办理居民户表注册立户手续,由自来水企业直接“抄表到户”。

2、水表出户改造。对庭院管网老旧需要更新,居民分摊水量较多,群众意见大,庭院绿化、消防未单独立表的小区,自来水企业应优先安排,实行水表出户改造,改造后注册立户。水表出户改造质量标准参照《河南省建设厅关于推进城市住宅供水“一户一表、计量出户”工作通知》执行。庭院绿化及公共用水应单独装表计量,单独交纳水费。

3、新建住宅一律“抄表到户”。2003年9月1日以后竣工交付使用的新建住宅,应严格按照《河南省建设厅关于推进城市住宅供水“一户一表、计量出户”工作通知》执行,开发商应协助业主及时到自来水公司办理注册立户手续,变更用水性质,未办理注册立户手续前仍按建筑用水价格执行。

4、实行二次供水的高层住宅,暂不执行自来水企业直接“抄表到户”有关政策,仍按注册的贸易表计量结算。

三、关于推进城市供水价格改革的有关政策措施

1、为加快实施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市自来水公司由此发生的维护、运行等费用允许计入水价成本。

2、对已进行户表外移改造的居民用水户,应适当减免部分水费,具体减免比例,由你委核定,并报省发展和改革委备案。

3、为确保低收入家庭的基本用水,对民政部门确定的低保户可实行必要的水量减免政策。具体办法,由你委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4、城市供水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加大供水主干管网、庭院管网、居民户表改造力度,努力杜绝跑冒滴漏,减少供水产销差率。要厉行节约,减少费用开支,严控人员规模,降低供水成本。要向管理要效益,向技术进步、技术创新要效益。要增强服务意识,改进行业作风,提高办事效率,努力为消费者提供优质服务。

5、建立城市供水企业运营成本监审制度。价格主管部门要定期对供水企业运营成本进行审核,及时制止供水企业不合理开支。要跟踪了解、及时反映抄表到户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协助供水企业做好抄表到户政策宣传解释工作,促进抄表到户工作顺利进行。

6、城市供水价格改革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工作。为保证水价改革的顺利进行,特提出以下几点要求。一是要坚持积极稳妥、逐步推进的方针;二是要加强宣传,努力取得社会的理解和支持;三是要政府牵头,统筹规划,狠抓落实,特别是运用经济的手段,加大对自备井的有效管理。希望各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工作。

四、本批复自2006年10月1日起抄见表量执行。

二○○六年九月十七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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