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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严格执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公示制度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津国土房地市(2007)37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7-01-18

施行日期:2007-01-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开发区建发局、保税区土地局、滨海分局、市区分局、天津土地交易中心:

为完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国土资源部于2006年5月下发“关于印发《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14号)(以下简称《两个规范》),要求自2006年8月1日起实施。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公示制度,规范出让行为和程序,按照《两个规范》的规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两个规范》通知要求

国土资源部门实施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和协议出让工作时,要严格遵循《两个规范》规定的原则、范围及程序等要求进行。

二、健全完善协议出让信息公开制度

土地使用权采取协议方式出让前,国土资源部门须将意向出让地块的位置、用途、面积、出让年限、土地使用条件、意向用地者、拟出让价格等信息在中国土地市场网、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政务网、天津土地交易中心网公示,公示期间有异议且经审查确实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中止协议出让程序;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或虽有异议但经审查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方可签订出让合同。出让合同签订后7日内,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协议出让结果通过中国土地市场网、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政务网、天津土地交易中心网向社会公布,公布出让结果应当包括土地位置、面积、用途、开发程度、土地级别、容积率、出让年限、供地方式、受让人、成交价格和成交时间等内容。

特此通知。

二??七年一月十八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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