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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5.4”纠纷调处情况的通报

发布部门:农业部办公厅

发文字号:农办渔[2007]58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7-07-11

施行日期:2007-07-1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厅(局),各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

2007年5月4日,浙江省温岭市渔船“浙岭渔23519”与山东省文登市渔船“鲁文渔3287”在212海区发生碰撞,“鲁文渔3287”船员将“浙岭渔23519”及船上8名船员拖带至山东省威海渔港接受处理(以下简称“5.4”纠纷),引起了国务院有关领导的高度重视。现将“5.4”纠纷有关情况和处理结果通报如下:

一、纠纷经过及处理情况

5月4日,212海区有大雾、能见度低,正在漂流的“鲁文渔3287”与正在航行的“浙岭渔23519”发生碰撞。“鲁文渔3287”驾驶室、冷冻室等设施受损,“浙岭渔23519”船艏部分变形。事发后,当事双方未能就损失赔偿达成一致意见。因“浙岭渔23519”未携带任何船舶证件,“鲁文渔3287”担心碰撞损失得不到赔偿,派6名船员登上“浙岭渔23519”并将其拖带至山东省威海渔港。5月7日,两船抵达威海,“鲁文渔3287”向威海市边防派出所报案。5月9日,“浙岭渔23519”及8名船员自行离开威海返回浙江省温岭市。

公安边防部门认为此纠纷未构成海上治安案件立案条件,建议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为主处理。根据农业、公安两部《关于加强海上渔事纠纷和治安案件处理工作的通知》(农渔发[2005]33号)有关规定,我部及时指定黄渤海、东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对纠纷情况分别进行调查。6月19日,应当事双方的书面申请,我部渔政指挥中心对纠纷进行行政调解,促成当事双方就碰撞损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二、对“5.4”纠纷有关责任人予以行政处罚

“5.4”纠纷本是一起常见的碰撞事故,但由于当事双方的主观过错,结果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我部决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当事双方渔船所有人和船长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由山东、浙江两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执行:

(一)“鲁文渔3287”事发后不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报告,将“浙岭渔23519”及8名船员拖带至威海渔港,扰乱了海上正常渔业生产秩序,扣留其船长唐爱兵职务船员证书3个月,并处以800元罚款;个别职务船员证书所载内容与船舶情况不符,责令船舶所有人整改,并处以200元罚款。

(二)“浙岭渔23519”未持有船舶登记证书、检验证书和航行签证簿,对船舶所有人处以800元罚款;职务船员证书不齐,责令船舶所有人整改,并处以200元罚款。

三、进一步加强渔船管理和渔民教育工作

“5.4”纠纷暴露出当前渔业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渔民法制意识的淡薄,对渔业管理部门和当事渔民都是一次深刻的教训。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要通过对“5.4”纠纷的反思,从执政为民和维护渔区社会稳定的高度,加强渔船管理和渔民教育工作,特别要强化对渔船证书和职务船员证书的管理,进一步加强对渔民的宣传教育,提高渔民群众的安全生产和自觉守法意识,防止并减少海上类似纠纷的发生。

特此通报

二??七年七月十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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