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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转发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长政发〔2007〕15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7-07-12

施行日期:2007-07-12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七年七月十二日

附:

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的实施意见

(白山政发(2007)17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事业单位,中省直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发(2006)31号)、《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的通知》(财综字(2006)48号)和《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30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工业用地实际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业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基本原则

(一) 我市工业用地从2007年1月1日起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时必须执行国家统一价标准,最低价不得低于国家公布的最低标准。

(二) 工业用地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在土地市场交易时必须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固有 土地使用权。

(三) 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组织实施。

(四) 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对下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五) 加强对工业用地的调控和管理,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县(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加快工业用地固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改革,积极开展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一) 加强工业用地管理,坚持严控增量,盘活存量,严格执行节约集约用地政策和标准,增强政府土地市场的宏观调控力度,规范土地市场交易行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实现土地资产 价值最大化。

(二) 建立工业用地供地计划,严格执行计划指标。县(市) 区国土资源局、各开发区,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等要求,每年年末,工业项目拟用地单位或个人向市国土资源局申报,以便市国土资源局准时掌握各地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下一年度的工业用地计划,上报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备 案并实施供地。

(三) 根据工业项目审核权限,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 出让方案审核。属市、县(市)区政府或市、县发展和改革部门的项目审核权限的,其工业项目用地出让方案,经同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 工业项目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新增用地与存量用地统一由县(市)政府负责对其进行通平开发,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五) 强化政府土地收购储备土地征收工作。县(市)区政府负责新增工业用地统一征收和存量土地的政府统一收购工作,并要列出专门款项用于征收集体土地、收购存量国有土地。项目占用土地需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要依据征地补偿预算将补偿费用拨付给土地所在地的县(市)区政府,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安排支付,并进行批后监督实施。

(六) 在城市建设范围内的固有建设用地进行工业项目建设 的,由市政府负责土地收储,责成有拆迁资质的部门拆迁,费用 从国有土地收益金中列支,然后按出让标准出让土地。

三、严格执行工业用地标准,加大固有土地使用权规范管理 (一)工业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出让底价的成交价格均不得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的最低价标准。

(二)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以外的土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开发的,在确定土地出让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应最低价标准的 60% 执行。

(三)对使用未列入耕地后备资源且尚未确定土地使用权人(或承包经营权人) 的固有沙地、裸地、裸岩石砾地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 最低价标准的 30% 执行。

(四)对改制企业的土地资产处置,采取全额上缴财政。然后,由财政再按文件要求安置改制固有企业职工。

(五)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土地市场网等媒体发布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和出让结果。

(六)工业项目用地由土地所在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竣工后的土地使用权情况验收;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对工业项目用地竣工验收采取不定期检查。对违反固有土地使用权合同中约定的工业用地综合条件使用土地的,由县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收回该宗地土地使用权,重新组织出让。

(七)土地出让合同、征地协议等应约定对土地使用者不按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的,按日加收1‰的违约金。违约金随同土地出让收入一并缴入地方国库。

四、强化工业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调部门工作

(一)及时更新基准地价,重新界定基准地价的内涵。根据国务院31号文件规定,进行重新调整。基准地价重新调整时,其土地出让收入由取得费用、土地开发费用和政府土地收取益三部 分构成。具体开发程度为:市政府所在地规划区内为“七通一平 ”(通路、通电、通讯、通水、通排水、通气、通热及宗地内土地平整)开发程度下发生的平均费用;市政府所在地规划区以外和县级政府所在地城市为“五通一平”(通路、通电、通讯、通上水、通下水及宗地内土地平整);其它乡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三通一平”(通路、通电、通讯及宗地内土地平整)。

(二) 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底价,应当由土地所在地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具备土地评估资格的机构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技术规程评估的结果确定并不得低于国家和省公布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三) 转让工业用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改变固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的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综合条件;如需改变,应申请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出让。使用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建设用地进行工业项目建设,参照本意见操作。

(四) 加强部门协调,完善工业用地审批程序。要搞好国土资源与发展和改革、财政、规划、环保等部门的业务衔接,加强协作,相互配合,提高土地收储、通平开发和工业用地出让的工作效率,全面完善工业用地审批程序。

(五) 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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