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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库区移民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广西水库移民培训就业工程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7-08-22

施行日期:2007-08-22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库区移民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制订的《广西水库移民培训就业工程工作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广西水库移民培训就业工程工作方案

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库区移民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二00七年七月二十日)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区兴建了一大批大、中、小型水库,有力地促进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库移民为此作出了重大贡献。由于受经济发展水平和自然条件的制约,目前,大部分水库移民的生产生活还比较困难。为切实帮助水库移民实现就业再就业,妥善解决其基本生活和长远发展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和《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以解决水库移民基本生活和长远发展问题为目标,认真做好水库移民培训就业工作,提高水库移民职业技能和就业竞争力,促进水库移民基本实现稳定就业,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服务对象和工作目标

(一)服务对象。

1.水库移民培训就业工程服务对象:辖区内具有本辖区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培训就业愿望的水库移民。具体对象由各地确定。

2.水库移民培训就业工程服务对象确定的具体程序:水库移民个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讨论同意,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予以公示后确定,并报县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水库移民管理部门备案。

(二)工作目标。

从2007年下半年开始,争取用2-3年时间对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培训就业愿望的水库移民普遍进行一次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通过提供免费的就业服务,促进水库移民实现稳定就业。稳定就业的标准是:被用人单位招聘的,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在当地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和灵活就业的,应有稳定的工资性收入,月均收入达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三、工作内容

(一)摸清底数,建立基础数据库。

通过开展调查摸底工作,2007年10月底前,建立水库移民培训就业基础数据库和基础台账。

一是开展水库移民劳动力资源调查工作,建立水库移民劳动力资源库。调查内容主要是水库移民劳动力资源情况、技能状况和就业愿望等。通过调查做到“五清四明”:即人员底数清、技能状况清、文化程度清、家庭人口清、收入情况清;择业意愿明、培训专业明、就业意向明、公示结果明。并建立水库移民登记台账、职业技能培训台账、转移就业台账等。

二是开展企业用工、劳务输出调查工作,建立企业用工岗位资源库。通过调查掌握当地企业用工基本情况,掌握各类企业用工变化状况及要求。

(二)进行职业技能培训,提高水库移民的就业竞争力。

水库移民培训依托市、县技工学校和由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共同认定的其他职业培训机构,按照以技能培训为主,以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为主的原则就近组织开展。对培训合格者,颁发《广西职业技能培训结业证书》或《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参加技能鉴定考核合格者,颁发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能力证书。对为水库移民培训就业工程服务对象提供免费职业培训的培训机构,按照自治区财政厅、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有关就业再就业若干配套实施办法的通知》(桂财社(2006)98号)的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1.培训内容:

(1)职业技能培训。按照市场用工需求,分职业(工种)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并增加必要的引导性培训内容。职业技能培训按照国家职业标准要求组织实施。

(2)创业培训。对有创业愿望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开展创业培训。创业培训主要开展SIYB(创办和改善你的企业)项目培训,并按照SIYB项目技术标准实施。

2.培训模式。采取全日制或半工半读制或夜校等灵活多样的形式开展培训。培训模式主要是:

(1)劳动预备制培训。采取“普通中学 +培训机构”的劳动预备制培训模式,对水库移民的子女完成义务教育后无法继续升学的,采取直接增加职业技能教育的劳动预备制培训,由普通中学与培训机构合作开办职业技能培训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和毕业证“双证”。

(2)劳务输出培训。采取“劳务基地 +用工企业”的劳务输出培训模式,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组织水库移民在当地培训,掌握基本技能后,输入到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进行职业资格培训,集中补贴资金培养初、中级技能劳动者。

(3)技能提升培训。采取“用工企业+培训机构”的技能提升培训模式,对具备培训条件的企业或行业,支持其利用自身的场地设备组织培训,或者鼓励企业和培训机构发挥各自优势,共同制定培训方案,开展联合培训。

(三)提供免费就业服务,促进水库移民实现稳定就业。

各地要将水库移民纳入当地就业工作总体部署,在调查摸底、建立台账,全面掌握辖区内水库移民有关情况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开展对水库移民的就业援助工作,为水库移民提供免费的就业服务,促进水库移民充分就业。对为水库移民培训就业工程服务对象提供免费职业介绍的职业介绍机构,按照自治区财政厅、劳动保障厅桂财社(2006)98号文件的规定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1. 各级政府要将水库移民就业纳入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体系。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为水库移民提供免费的职业培训、就业政策咨询、用工信息、求职登记、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服务。要开展“三送”服务:一是送政策到家。将对水库移民的扶持政策,送到每个水库移民的家庭。二是送培训到户。要将培训的机构、地点、职业(工种)、补贴标准等信息送到水库移民家中。三是送岗位到人。收集一些适合水库移民就业的岗位,送到急需就业的困难水库移民手中,使他们尽快走上就业岗位。

2. 完善水库移民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以劳动力市场为载体,以基层劳动保障工作机构为依托,完善市、县(市、区)、乡(镇)三级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各级劳动力市场要设立水库移民服务专窗,制定专门的服务方案,举办适合于水库移民的专场招聘会,积极主动地向水库移民提供更多及时有效的就业信息。

3.加强驻外劳务服务机构建设,加强与劳务协作城市的沟通和协作。各级就业服务机构要加大对水库移民转移就业的工作力度,有组织地向外输出水库移民,促进他们实现稳定就业。

4.各地要想方设法开发一批适合水库移民就业的工作岗位,满足辖区内不断变化的水库移民的就业需要。鼓励引导各类企事业单位、社区吸纳水库移民就业。

5.完善促进水库移民就业的长效机制。要做好跟踪服务,及时了解和掌握水库移民的就业状况,加强督促检查,建立动态帮助水库移民就业的长效机制,提高就业稳定性。

(四)完善劳动保障维权体系,维护水库移民的合法权益。

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城乡一体化的劳动力市场和劳动用工管理,建立健全保障包括库区移民在内的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制度,切实维护水库移民的各项就业权益。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度,健全最低工资制度,实行城乡劳动者同工同酬、同等待遇。

2.督促用人单位按规定为就业的水库移民办理社会保险,使他们享有基本的社会保障。

3.强化对企业劳动用工的监督检查,加强监察机构和队伍建设,健全监察工作制度,扩大劳动保障监察面,维护水库移民的合法权益。

四、经费保障

水库移民的培训就业资金,在就业再就业资金中相对集中安排使用,同时,要将库区移民培训工程纳入我区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争取中央资金的支持。

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水库移民培训就业工程纳入就业总体规划,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要整合现有的涉及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的各项专项资金,按照资金规定的用途,统筹规划、合理安排,以充分发挥有关专项资金对就业的支持作用。对开展水库移民培训就业工作确有困难的地方,自治区将根据实际需要和财力可能,按照有关规定,从自治区本级就业再就业资金结余中给予适当的补助。

五、组织实施

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水库移民培训工程由劳动保障、水库移民、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联合组织实施,民政、水利、统计、扶贫等相关部门配合。要在调查摸底基础上,综合考虑不同水库类型、不同安置方式、不同移民年限等因素,选择一些水库移民集中,群众生活困难的县(市、区),开展培训就业工程试点,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推进。

自治区将水库移民培训就业工程纳入自治区就业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制度统筹管理和协调。各地也要建立水库移民培训就业工作协调机制。劳动保障部门作为水库移民培训就业工程的牵头部门,要加强与各部门的协调,切实履行好职责,其余相关部门要从各自职责出发,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形成工作合力,确保水库移民培训工程顺利进行。

各地要根据本方案,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并精心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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