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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昆明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在滇池流域及其它重点区域禁止挖砂采石取土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发布部门: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

公布日期:2007-09-30

施行日期:2007-09-30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城管委会,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昆明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在滇池流域及其它重点区域禁止挖砂采石取土的决定》(昆人发(2007)22号),确保滇池流域和其它重点区域禁止挖砂采石取土工作依法、有序进行,结合我市的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以构建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为目标,紧紧围绕“四创”工作和现代新昆明建设,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昆明市委第二十一次常委(扩大)会议和昆明市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精神,综合运用行政、经济和法律手段,全面开展滇池流域和其它重点区域禁采区范围内挖砂采石取土矿山的关停工作,有效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景观,推进宜居城市建设,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地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全市统一部署、各县(市)区具体组织实施的原则。对禁采区范围内矿山企业的关停工作,由市政府统一部署,各县(市)区政府具体组织实施;

2.坚持因地制宜、分步推进的原则。各县(市)区在开展关停矿山企业工作过程中,要根据不同地区、不同矿山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关停方案,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积极稳妥地推进关停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3.坚持“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开采矿山的企业是矿山生态恢复治理工作的责任主体。矿山关停后,县(市)区政府要督促矿山企业按照要求,认真完成开采区的植被恢复和环境治理工作;

4.坚持上下联动、统一协调的原则。建立市与县、县与乡、乡与村三级纵向,县(市)区之间横向的联动机制,密切配合,统筹协调,形成关停工作的整体合力;

5.坚持“以人为本、和谐发展、疏堵结合”的原则。科学研究、合理规划,妥善解决好矿山企业转产发展和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问题,制定配套扶持政策,将关停矿山的善后措施纳入具体的实施方案中。

二、禁止开采区范围

(一)滇池面山及控制保护区、松华坝水源保护区、滇池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昆明新机场保护区范围及滇池盆地区。其禁采区界址点(详见附件遥感影像图)如下:

1.东部界线由空港经济区外围山峰山脊线至官渡区、呈贡县滇池保护控制区范围,标志性山峰有:葫芦地、老公山、云南省种畜场、官渡区与嵩明县行政界线、石龙箐、对角山、龙潭后山、碗花山、求雨山、小尖山、杨梅山、镇子山、老官山、马头山、大山(七甸乡)、风口山、拖磨山、杨家大山、大尖山、柴家坟、上天狮子、十八台、架子山、李家坟山、蘑菇山、苏家大山。

2.南部界线接晋宁县滇池面山及控制保护区,标志性山峰有:苏家大山、盘龙山、马鞍山、望鹤山、大湾山、宝塔山、象头山、台子山、大乌龙、大黑山、山林果坡、大老山、砌石磨山、系腰山、菜籽山、垭口山、天子庙山、青山。

3.西部界线由滇池面山及控制保护区界线接滇池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西山区和安宁市行政界线为界),标志性山峰有:青山、金铜盆山、鞍山、山神庙、豹子山、耳山、红山、石头山、接西山区和安宁市行政界线、营盘山、金耳寺、笨本者、大风丫口(西山区)、皇帝坟、老奔山、土瓜山、象鼻山、宝华山、豹子山、大窑顶、老尖山、对门山、大官山、烟墩山。

4.北部界线至松华坝水源保护区,标志性山峰有:烟墩山、五宝山、刺栗山、大尖山、老鸦山、大关山、岩峰哨、竹箐口哨、三尖山、大龙潭、嘎莎磨、麦来山、杨梅山、大五山、葫芦地。

以上禁采区面积:2321平方公里(含滇池湖泊面积)。

(二)在昆明市行政辖区内,昆曲、昆玉、昆楚、昆石、昆武高等级公路和成昆、贵昆、南昆铁路等重要交通干线两侧面山范围。

三、主要工作任务及工作步骤

主要工作任务是关停滇池流域和其它重点区域开山采石、挖砂、取土的经营性矿山,进行矿山生态恢复,并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水泥生产企业和砖厂进行整治。整项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第一阶段为准备阶段(从2007年10月1日起到2007年12月31日)

1.2007年10月1日至10月20日,各县(市)区要成立领导机构和具体的工作班子;

2.2007年10月21日至11月30日,各县(市)区要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完成对禁采区域内挖砂采石取土情况和矿山环境现状进行认真排查和清理,针对不同区域、不同矿山的不同情况制定具体的关停方案和生态恢复工作措施,并报市政府备案;

3.2007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全面关停无证照、证照不齐全的矿山。积极采取各种形式,深入细致地做好宣传发动工作,确保关停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第二阶段为全面关停和治理阶段(2008年1月1日到2010年1月31日)

严格按照编制的关停方案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坚持一手抓关停,一手抓治理,全面开展禁止开采区域内挖砂采石取土矿山的关停和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

1.矿山关停

2008年1月1日起全面启动矿山关停工作,具体时限为:

(1)采矿权有效期在2007年12月31日以前到期未准予延续和2008年1月份到期的挖砂采石取土矿山企业,在2008年1月31日以前由县(市)区政府监督矿山企业自行关停。

(2)采矿权有效期在2008年2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以内到期的挖砂采石取土的矿山,采矿权到期时,由县(市)区政府监督矿山企业自行关停。

(3)采矿权有效期在2008年12月31日仍未到期的挖砂采石取土的矿山,于2009年1月31日前全面实施关停。关停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县(市)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以下两种在禁采区内挖砂采石取土的矿山企业,另行处理:

一是烧结空心砖厂的合法矿山企业,关停期限可延长至2009年12月31日,到期后由县(市)区政府监督矿山企业于2010年1月1日至1月31日全面实施关停,一律不予补偿。

二是生产规模及技术工艺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规定的水泥生产企业的采石矿山,在切实做好矿山开发利用和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后,并严格按照实施方案进行生态恢复治理的,予以保留。

2.恢复治理

在全面开展对禁采区内的挖砂采石取土矿山进行关停的同时,各县(市)区要按照《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加大力度收取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认真做好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规划;监督矿山企业严格按照县(市)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规划的总体部署和统一要求,编制矿山生态恢复的具体措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全面开展生态恢复治理工作。

(1)对无证照、证照不齐全和2008年1月31日前采矿许可证已到期的矿山,要责成开采企业负责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治理工程完成后,由县(市)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治理成果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由县(市)区政府用收取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组织治理。

(2)对2008年2月1日以后要逐步关停的矿山,先暂停开采,按照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收取权限,参照合法矿山的费率强制收取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由矿山企业制定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方案,全部缴清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后方可开采。采矿许可证到期时自行做好矿山的地质环境恢复工作,工程完成后,由县(市)区政府对治理成果验收合格后退还保证金。

(3)符合保留条件的水泥生产企业的合法矿山,对先前破坏的矿山区域进行恢复治理,工程完成后,由县(市)区政府对治理成果进行验收。验收通过后,制定矿山后续开采区域的地质环境恢复与治理方案,经专家评审通过,按照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收取权限,一次性缴清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后,方可进行有限度的开采。

(4)对矿业权灭失或因其它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无责任主体负责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由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治理。

(5)鼓励通过开采企业缴纳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费用的方式,由县(市)区政府集中资金,统一组织实施开展恢复治理工作。

(三)第三阶段为巩固夯实阶段(2010年2月到6月)

各县(市)区在基本完成禁采区内挖砂采石取土矿山的关停工作和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的基础上,积极开展矿山生态恢复和治理查遗补漏工作,严防出现盲区和死角,并严格按照恢复治理方案的要求做好检查验收,使治理后的矿山环境实现根本好转。巩固关停工作成果,健全长效监督机制和责任监管体系,扎实做好监督巡查工作,严防禁采区范围内的开采活动反复回潮,使滇池流域及其它重点区域内禁止挖砂采石取土经营活动的政策得到贯彻落实。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县(市)区政府是禁采区范围内矿山关闭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将禁采区范围内的矿山整治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成立强有力的领导机构和日常工作机构,形成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亲自抓,职能部门各司其责、齐抓共管、层层落实的工作局面。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采取切合实际的有效措施,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认真落实,妥善处理各种矛盾和利益关系,确保矿山关停和整治工作依法、有序地开展。

(二)广泛宣传,营造氛围。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结合我市的“四创”工作,深入开展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昆明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在滇池流域及其它重点区域禁止挖砂采石取土的决定》的学习宣传活动,采取集中宣讲政策、深入企业谈心等形式,对开展整治和关停禁采区范围内矿山的重要性、必要性以及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工作目标和相关政策要求等,进行广泛深入、扎实有效的宣传,使关停工作真正做到政府主导、矿山企业理解、群众支持,为全面开展关停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三)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各县(市)区是开展关停工作的主战场。在关停过程中,县(市)区国土、滇管、环保、水利、林业、公安、财政、工商、安监等相关部门要在辖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严格按照法律赋予的职能职责,各司其职,协同配合,通力合作。各县(市)区要切实明确相关部门的工作责任和工作目标,建立目标责任考核制度,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对不能按要求完成关停工作目标任务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四)疏堵结合,积极引导。要采取重新选址、搬迁、转产等处置方式,通过盘活企业用地,广开就业门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关停企业新设采矿权等形式,积极引导禁采区范围内的矿山企业进行关、停、并、转工作。按照省、市、县矿产资源规划所划定的分区,本着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严格审批的原则,在禁采区外选择合适的开采区域,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及时出让采矿权,解决城乡建设对建筑材料的需求。

(五)加强监督,严格执法。自本实施意见下发之日起,在规定的禁采区范围内一律不得再审批新的经营性挖砂采石取土矿业权。对拒不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义务、生态破坏严重难以恢复的挖砂采石取土矿山企业,要依法追究企业及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二○○七年九月三十日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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