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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矿产资源整合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泰政发(2008)11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8-02-29

施行日期:2008-02-29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新汶、肥城矿业集团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地下开采矿山安全管理,增强企业抗灾能力,防止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安全生产,根据省政府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市地方煤矿和石膏矿、铁矿等地下开采矿山,原则上收归县(市、区)级以上或国家中型以上企业开采、管理,不得层层下放、转包。对所有矿山企业,县(市、区)政府必须明确安全生产的主管和监管部门,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二、依法关闭非法开采、资源枯竭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凡是没有《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的(基本建设矿山应有市级以上安监部门批准开工建设的批件),一律视为非法矿山,必须立即取缔,公安部门不准供应炸药,电力部门不准供电。对没有开采价值或资源枯竭的,《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未办理延续手续的,不符合国家有关行业标准、达不到规定的开采规模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法定程序予以关闭。

三、严格矿山企业开办标准。根据省里的有关规定,生产或在建的石膏矿山开采规模不低于20万吨/年,新开办的开采规模不低于30万吨/年;生产或在建的铁矿开采规模不低于2万吨/年,新开办的开采规模不低于3万吨/年;生产或在建长石矿山开采规模不低于3万吨/年,新开办的开采规模不低于5万吨/年。正在生产的煤矿矿井开采规模不低于9万吨/年,技术改造矿井开采规模不低于12万吨/年,资源整合矿井开采规模不低于15万吨/年,新开办的矿井开采规模不低于30万吨/年。

规模达不到上述标准的矿山企业,应按标准进行整合,达到标准方可投入生产,或是由具有地下开采经验的国家中型以上企业兼并。

四、坚决禁止超层越界开采。矿山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开采,切实做到合理开发、有序利用矿产资源。凡是超层越界开采的要立即停止,退回原界,实现矿井有效安全隔离,确保矿井安全。各级国土资源、煤炭、安全监管、监察机构要严格执法,严肃查处超层越界、私采滥挖行为。

五、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地下开采矿山是安全生产的重点监管行业。各矿山企业一定要把安全生产放在首要位置,严格按规范组织生产,切实突出通风、排水、提升、运输、供电、爆破等重点环节的管理,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受水库、河流等威胁或与塌陷区、废弃井口联通的矿井,要严格执行《山东省加强井工开采矿山水害防治工作特别暂行规定》(鲁安监发(2007)126号),抓紧按规定进行治理,做到资金、人员、责任落实,彻底消除安全隐患,坚决遏制重特大矿山安全事故。

各级政府要将矿山企业纳入重点监控范围,依法治矿,从严治矿,从人力、物力、财力上给予倾斜,全面加强监督管理;安监、煤炭部门要配备矿山专业技术负责人,充实监管和监察力量,加强对矿山专业技术的指导,解决矿山企业安全技术问题,确保矿山企业安全生产。

六、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要把矿产资源整合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实施方案,明确责任,抓好落实。地方煤矿企业整合和安全生产工作由市煤炭管理部门负责督促落实,地下非煤矿山企业整合和安全生产工作由市安监部门负责督促落实,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矿山资源的整合和规范以及《采矿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市政府督查室负责跟踪督查落实。各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确保矿山资源整合和安全生产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二OO八年二月二十九日

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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