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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管理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赣市府办字(2008)43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8-03-02

施行日期:2008-03-02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我市各县(市、区)基本上建立了耕地占补平衡统一规范管理机制和耕地储备制度,落实了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目标,总体实施情况较好。但目前还存在一些问题,有的县(市)在储备耕地有节余指标情况下,自行联系建设单位调剂储备的补充耕地指标,有的县(市)对未利用地进行开发后将新增耕地指标任意给了开发业主,而开发业主又随意将耕地占补指标进行转卖,造成全市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的流失,扰乱全市占补平衡指标统一管理。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占补平衡指标统一管理,保障全市建设用地占用耕地占补平衡依法有序开展,特作如下通知:

一、进一步规范全市占补平衡指标管理。各地经验收合格的土地开发项目占补平衡指标,实行分级管理,储备耕地指标在满足各县(市、区)自用的情况下,节余指标由市政府统一有偿调节使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用地项目占用耕地,需从市储备库调剂占补指标的,由申请单位、受委托补充单位签订协议,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本市行政区域外需从我市储备库调剂占补指标的,调出单位须向市政府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调剂;凡未经市政府同意调剂储备库占补指标的,不予确认。

二、进一步建立健全耕地占补平衡台账。各地在原有台账基础上,要按照省、市国土部门的有关要求,充实分类台账表格,进一步补充完善储备耕地台帐,以符合建设用地报批、考核等各种新要求。各地要及时向市国土资源局上报耕地占补平衡台账,经汇总后报市政府备案,纳入全市统一管理。

三、进一步规范全市占补平衡项目实施管理。各地经批准实施的占补平衡项目,项目承担单位要组织好项目工程的施工,以招投标方式确定项目法人。项目施工单位确定后,由各县(市)土地整理中心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合同双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严格管理和执行,确保项目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市国土资源局对项目施工、招投标、资金管理情况要及时掌握。对于项目建设单位通过招商引资确定项目施工单位的,须经当地政府批准同意并报市政府备案。项目完工验收后确认的占补平衡指标一并纳入市储备库管理,严禁施工单位违反本《通知》规定私自转让。

凡未经市政府同意,擅自转让占补平衡指标至本市区域外的,一经查实,停止该县新增建设用地审批。

二OO八年三月二日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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