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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加强协作进一步做好民政统计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83]交公路字1070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83-04-15

施行日期:2000-11-10

时效性:已被修订

字号

各省、市、自治区民政厅(局)、统计局:

根据党的十二大精神和国务院《批转国家统计局关于加强和改革统计工作报告的通知》的要求,为了进一步做好民政统计工作,现作如下通知:

一、民政统计,是国家统计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各级统计部门要积极协助各级民政部门做好民政统计,有关的统计工作文件和资料,要抄送同级民政部门;有关的会议要邀请同级民政部门参加。各级民政部门向上级民政部门报送的民政统计报表和统计分析资料,要抄送同级统计部门;有关的会议,要邀请同级统计部门参加。

二、各级民政部门和统计部门要利用民政统计资料,经常分析研究民政事业的发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供领导参考。

三、各级统计部门要积极协助同级民政部门做好统计干部的业务培训工作和统计干部技术职称的评定工作,努力稳定统计干部队伍,不断提高统计业务水平。

民政部、 国家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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