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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市外经贸局南通市市区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账户托管专项贷款贴息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通政办发[2003]45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03-29

施行日期:2003-03-29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崇川区、港闸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财政局、市外经贸局制订的《南通市市区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账户托管专项贷款贴息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南通市市区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账户托管专项贷款贴息的意见

(南通市财政局 南通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二○○三年二月)

为促进开放型经济发展,缓解我市市区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滞后所带来的资金紧张状况,帮助企业扩大融资渠道,支持企业积极开拓国际市场、扩大外贸出口,经研究,决定对我市市区流通型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账户托管专项贷款(以下简称出口退税专项贷款)给予适当贴息,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贴息范围

市区(含崇川区、港闸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范围内获得商业性银行出口退税专项贷款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流通型外贸企业(不含生产型企业和“三资”企业)。

二、申报条件及要求

申请出口退税专项贷款贴息的市区流通型外贸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及应提供的资料:

(一)在近两年内没有骗取出口退税或出口商品贴息的;

(二)年自营(指直接接单,不含委托代理出口)出口创汇额200万美元以上;

(三)有根据《出口退税专项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通外经贸[2001]69号)的规定而取得的商业性银行出口退税专项贷款,并提供与商业性银行签订的“出口退税专项贷款合同书”;

(四)市国税局出具的出口退税“应退未退税款证明书”;

(五)贷款期满,取得的对商业性银行还本付息凭证;

(六)填制《南通市市区外贸企业出口退税专项贷款贴息申请表》,且申请材料和程序符合本意见的要求;

(七)按规定向同级财政局上报会计报告等资料。

三、贴息标准和资金安排

按照国家规定的银行同期基准利率和实际贷款期限计算的应付利息作为给予企业贴息的依据。

贴息比例根据企业取得贷款年度的自营出口额与上年相比的增长幅度来确定:增长幅度在10%以下的,贴息比例为20%;增长幅度在10%至30%之间的,贴息比例为30%;增长幅度在30%以上的,贴息比例为50%。

贴息资金根据企业税收预算级次,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安排。

四、申报时间和审批程序

(一)企业符合申报条件的,即可向同级外经贸局、财政局提出贴息申请;

(二)市、区外经贸局负责对本级企业上报的专项贷款贴息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送同级财政局;

(三)市、区财政局根据企业的上报材料和同级外经贸局的审核意见进行审定,确认后将年度出口退税专项贷款贴息于次年度4月30日前直接拨付至各企业。

企业收到出口退税专项贷款贴息作冲减财务费用处理。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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