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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第一批成员单位信息目录》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深府办(2003)34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04-08

施行日期:2003-04-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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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推进我市信用建设,完善我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保障该系统正常运行,根据《深圳市企业信用征信和评估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22号)(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第一批成员单位向该系统提供的企业信用信息目录予以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圳市企业信用信息中心(以下简称市信用中心)负责我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及“深圳信用网”的维护和管理,依照《办法》的规定征集企业信用信息,对社会提供查询服务。

二、各成员单位应按照《办法》的规定向市信用中心及时提供企业信用信息。第一批成员单位向市信用中心提供的企业信用信息目录附后。

三、市政府将根据我市信用体系建设发展情况,确定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新成员单位。我市的机关和事业单位要求成为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成员单位,可直接向市信用中心提出申请,并商定向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提供具体信息目录、内容和格式,由市信用中心报市政府同意后由该中心印发公布。

四、各成员单位的信息目录和内容不得随意删减。确需调整,由有关成员单位提出调整建议,报市政府同意后由市信用中心印发公布。

五、根据目前我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运作情况,各成员单位向市信用中心提供的信息,应通过市信息化办公室城域网进行传输,至少每月更新一次。

六、各成员单位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企业信用信息的管理,做好保密工作,防止非法私自查询或披露企业信用信息,避免造成不良影响。各成员单位应指定专门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的管理和利用,并向市信用中心备案。管理人员应按照《办法》和本规定的要求,收集、整合本单位的企业信用信息;按时向市信用中心传递信用信息,更新数据;为本单位公务需要查询信息提供服务。

七、根据《办法》有关规定,未经批准,任何成员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本单位掌握或通过市信用中心获得的企业信用信息公开披露或者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的,依据《办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2003年4月8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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