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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京政发(2004)8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03-12

施行日期:2004-03-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并与国家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计划更好地衔接,推进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与统计调查体系的综合配套改革,国务院决定,将原定于2003年进行的第二次全国第三产业普查推迟,与计划在2005年开展的第四次全国工业普查和2006年开展的第三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合并,同时将建筑业纳入普查范围,在2004年开展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03]29号),市政府决定在本市开展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的目的和意义

普查的目的主要是全面掌握第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结构和效益等信息,建立健全覆盖国民经济各个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及其数据库系统。认真搞好经济普查,对于研究制订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优化经济结构,改进宏观调控,开拓新的就业渠道,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要作用;对于实现“新北京、新奥运”战略构想,首都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对改革统计调查体系,完善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健全经济监测和预警、预报系统,将发挥重要的促进作用。

二、普查的对象和范围

普查的对象是在本市范围内从事第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等。

三、普查的内容和时间

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基本情况、主要生产经营活动和科技活动、财务状况、劳动工资、能源消耗以及工业企业主要产品生产能力、主要原材料消耗等。

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04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04年。

四、普查的组织和实施

经济普查涉及面广、技术要求高、参与部门多、工作难度大。为了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北京市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普查领导小组),负责全市经济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具体负责普查的组织实施。按照国务院确定的“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各级普查机构要在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根据普查领导小组统一制定的普查办法和实施方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完成普查任务。其中,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编办、市民政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提供所管理企业、事业、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单位的名录库;协助建立北京市经济普查基本单位名录库工作,配合做好普查清查登记和清查结果的评估认定,并协调本系统配合各区、县普查机构开展工作。市工商局负责组织实施个体工商户的普查工作。市委宣传部负责协调落实普查宣传动员、资料发布出版方面的工作,市有关部门协助做好普查宣传工作。市商务局、市工业促进局、市建委、市交通委、市卫生局、市旅游局、市文化局、市教委、市体育局、市委金融工委协助做好本系统单位的普查基础工作整顿,以及普查清查登记、结果评估认定工作。市劳动保障局、团市委负责协助普查临时人员的选聘和招募工作。市公安局、市城管执法局协助做好入户清查登记工作。市安全局协助做好保密单位的普查工作。武警北京市总队协助做好营区社会单位的普查工作。中直管理局、国管局协助做好中央在京单位的普查工作。

各区县和乡镇、街道要建立相应的普查机构,负责本地区普查工作的组织实施。要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共同做好普查工作。

五、普查经费

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03]29号)要求,此次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级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市、区(县)两级财政要积极支持普查工作,按时拨付,确保到位,并重点解决困难乡镇的普查经费问题。

六、依法普查,做好宣传工作

本市辖区内从事第二、第三产业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本市有关规定,如实填报普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篡改和伪造统计数据。

各级普查机构和有关宣传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主要内容和有关要求,动员被调查对象积极配合,为普查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OO四年三月十二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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