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3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减负办《关于2003年全市企业治乱减负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绵府办发[2003]27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07-01

施行日期:2003-07-02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科创区、经开区、农科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市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2003年全市企业治乱减负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七月一日

关于2003年全市企业治乱减负工作的实施意见

绵阳市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办公室

根据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的总体部署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减负办关于2003 年全省企业治乱减负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3]55号)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今年全市企业治乱减负工作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中央和省、市经济工作会议精神,针对企业治乱减负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与时俱进,把企业治乱减负工作同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紧密结合,进一步加大标本兼治和综合治理力度,促进企业改革、发展和稳定,为绵阳科技城建设和“工业千亿工程”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努力取得企业治乱减负工作新成效。

二、工作任务

(一)继续开展查基层单位、查薄弱环节、查突出问题的“三查”活动(以下简称“三查”活动)。重点检查收费目录公示落实情况,完善市级涉企收费项目、标准和收费依据的公示制度。凡目录以外继续收费的,一律按乱收费查处;要结合防治“非典”期间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的工作,贯彻落实《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关于防治“非典”期间对部分行业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发改电字[2003]28号)等文件精神,作为当前减负工作的重点;检查中央和省、市关于企业治乱减负的各项方针政策是否在基层、特别是县乡基层单位和民营企业得到落实。继续取消不符合企业改革与发展、结构调整、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要求及加重企业负担的不合理收费项目,降低过高的收费标准。

(二)深入开展专项治理。一是全面清理下岗职工再就业的收费项目,不符合规定的要坚决取消。监督检查下岗职工再就业收费减免、政策落实情况;二是结合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继续抓好交通、公安、建设、工商、税务、环保、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药品监督等重点部门涉企收费整顿规范工作,对中介机构收费问题开展专项治理;三是深入开展企业和社会反映强烈的乱检查、乱评比、乱排序和强制企业订购书报刊物、音像制品治理;四是治理企业改制费用过高的问题,整顿和规范中介机构收费,进一步降低企业改制成本。

(三)进一步抓好乡镇企业和民营企业治乱减负工作。全面贯彻落实《乡镇企业负担监督管理办法》、《四川省企业负担监督管理条例》、《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川委发[2003]14号)和《中共绵阳市委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绵委发[2002]6号),进一步抓好乡镇企业、民营企业反映强烈的乱摊派治理工作,切实把企业治乱减负各项政策落实到全社会各类企业,并针对“三乱”突出问题,制定相应的治乱减负措施。

(四)深入开展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工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2]31号,以下简称国办《通知》)、《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国减负[2002]11号,以下简称国减负《通知》)要求和全国电视电话会议的部署,坚决取消不符合规定的向机动车辆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集资、政府性基金、罚款和各种摊派,对涉及机动车辆的收费项目实行公告制度,清理整顿现行在道路上设立的收费站点,坚决撤销属国务院规定的7 种情况之一的道路收费站点,撤除相应的收费设施;对符合规定需保留的道路收费站点及收费标准、收费年限,要重新办理审批手续、重新核定收费期限和收费标准,并对经省政府批准在道路上设立的所有固定收费站点实行集中公告;整顿多头管理、乱发证照、对机动车辆重复检测、重复收费、大吨小标等问题;严格执行涉及机动车辆收费和道路收费站点的审批管理制度。

(五)加大监督检查和执法力度。企业治乱减负工作在继续实行督办制度的同时,对重大典型案件实行通报制度和公开曝光,并追究主管人员和责任人相应的责任,对整改结果实行检查验收。采取普遍检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明查和暗访相结合,督办和实地调查相结合等多种方式,确保治乱减负各项措施落实到位,特别要加大对防治“非典”期间对部分行业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工作的检查,确保国家和省、市的减免政策落实到实处,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非典”进行乱收费的行为,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选择部分县(市、区)和有关部门的收费项目进行审计检查。

(六)立章建制,规范政府收费行为。继续完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集资、政府性基金、罚款审批管理制度、及收费登记制度、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收费报告制度,完善企业负担监测联系制度和涉企执收执罚评议制度,督促、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内部缴费监督约束机制,制定完善企业收费监督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

三、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一)企业治乱减负工作涉及面宽、政策性强、任务繁重,各县(市、区)和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对治乱减负工作的领导。分管减负工作的领导要对本地区、本部门的企业治乱减负工作负总责,注重抓督促检查。各地、各部门要建立责任制,突出重点,制定措施,狠抓落实,做到责任、人员、措施、工作“四到位”。

(二)按照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确定的“谁主管,谁负责”原则,落实各地区、各部门减负工作责任。

1.各县(市、区)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组织有关部门对企业治乱减负工作任务进行分解,分级落实责任制,把企业治乱减负各项工作任务及重点落到实处。

2.由市财政局牵头,会同市物价局等部门完善全市涉企收费项目公示制度;清理取消影响下岗职工再就业的乱收费项目;清理整顿对改制企业的各种乱收费项目,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公示;配合有关部门完成整顿道路站点和涉及机动车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性集资、罚款和各种摊派的清理、复核及公告工作。

3.由市物价局牵头,会同工商、民政、编制、财政、中介局等部门对行业协会向企业乱收费和各种摊派的问题开展专项治理;整顿和规范中介机构的收费,治理企业改制费用过高的问题,进一步降低企业改革成本。

4.由市交通局牵头,会同公安、建委、财政、物价等部门全面布置全市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工作。按国务院有关部委和省上部署,该项工作分3 阶段进行。

(1)全面清理自查自纠阶段。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在本行政区域内对涉及机动车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集资、政府性基金、罚款和各种摊派进行全面清理,对不符合规定的要全部取消。并对涉及机动车辆的收费项目实行公告制度。

(2)整顿道路站点阶段。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办《通知》和国减负《通知》要求,对全市现行的公路和城市道路上设立的收费站点进行清理整顿。首先要摸清情况,进行分类登记汇总,提出保留、取消、合并道路站点的意见,并按国办《通知》要求,坚决撤销收费期限已过、经营期满等不符合规定的道路站点,撤除相应的站点设施、对符合条件需保留的道路站点及收费标准、收费年限,要报省政府重新审批后向社会公告,并报省减轻企业负担工作办公室备案。凡公告以外的站点一律取消。

(3)组织验收阶段。由市交通局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对全市涉及机动车辆收费项目和道路站点的治理工作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市交通局将工作情况汇总后书面报告市政府,同时抄报市减负办,由市政府向省减轻企业负担工作办公室报告。这一阶段在10 月底前完成。

5.由市公安局会同市交通、环保等部门治理整顿对机动车辆的多头管理、乱发证照、重复检测、重复收费等问题,进一步规范机动车辆检测工作和道路执法行为。

6.由市环保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质监局、绵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绵阳工商局、市药监局等部门对照专项治理4项内容进行自查自纠和整改。

7.由市民营经济发展局牵头,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全面部署全市乡镇企业和民营企业治乱减负工作;结合实际贯彻落实《乡镇企业负担监督管理办法》和《四川省企业负担监督管理条例》;狠抓乡镇企业和民营企业反映强烈的乱摊派问题;对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根据“三乱”突出问题,提出相应的企业治乱减负措施。

8.由市监察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对企业治乱减负“三乱”案件进行查处;检查督办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工作;开展对执收执罚的评议工作。

9.由市审计局结合本部门职能和年度审计工作,选择对企业反映强烈的地区和部门的收费项目进行审计检查。

10.由市计委、市经贸委、市法制办、市监察局、市外经贸局、市招商局等部门结合本部门职能,对民营经济实行国民待遇,进一步清理和取消歧视性规定和不公平做法,完善有关政策,推动民营经济突破性发展,在民营企业生产经营和发展等方面做好服务工作,认真治理对民营企业的“三乱”现象,大力创造民营企业发展的良好外部环境。

11.由市经贸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全面落实全市企业治乱减负工作;组织开展全市企业治乱减负“三查”活动;提出全市企业治乱减负各阶段的工作意见;协调全市企业治乱减负具体工作;开展专项治理督查;会同有关部门宣传贯彻《四川省企业负担监督管理条例》、《乡镇企业负担监督管理办法》、《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川委发[2003]14号)和《中共绵阳市委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绵委发[2003]6号)对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工作进行督查。组织对部分县(市、区)和市级有关部门企业治乱减负工作进行抽查,并汇总各地、各部门开展企业治乱减负工作情况,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有关工作动态,做好有关服务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要加大落实防治“非典”期间对部分行业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相关工作。

各县(市、区)和市级相关部门的清理、整改情况及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于10月20号前报市减负办,市减负办于12月初汇总报市政府,同时报告省减轻企业负担工作办公室。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三年七月二日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