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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奖审定委员会章程

发布部门:国家技监局

发文字号:第18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0-11-24

施行日期:1990-11-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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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组 织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四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国家质量奖审定委员会(简称审定委员会,下同)是经国务院批准成立行使政府管理职能的非常设机构。主要职能是代表国家审定、批准年度的国家质量奖,研究、制定审定国家质量奖的方针、政策和管理办法。

第二条 国家质量奖审定范围为:国家质量管理奖、国家优质产品(包括优质食品)奖、国家优质工程奖、国家优质军工产品奖和中国工艺美术品百花奖。

第三条 审定国家质量奖的依据是国务院批准原国家经委颁布的《国家优质产品评选条例》和其他有关文件。

第二章 组 织

第四条 审定委员会由如下人员组成:

1.国务院有关部门主管质量的领导同志;

2.有关社会团体的负责同志;

3.知名质量专家;

4.新闻单位的负责同志;

5.用户方面的代表。

第五条 审定委员会的设置如下:

1.主任委员一人;

2.常务副主任委员一人;

3.副主任委员若干人;

4.委员若干人;

5.秘书长一人;

6.副秘书长若干人;

7.审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办公室设在国家技术监督局。

第六条 审定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国务院指定,常务副主任委员由国家技术监督局局长兼任,副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与有关部门协商确定。委员由有关部门提名,常务副主任委员确认。秘书长由常务副主任委员提名,主任委员批准,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常务副主任委员批准。

审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如需调整,由有关部门自行申报,经审定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委员确认后生效。副主任委员的调整,由审定委员会主任委员确认后生效。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七条 主任委员负责审定委员会的全面工作,常务副主任委员主持审定委员会日常工作,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工作。

第八条 审定国家质量奖应坚持高标准、严要求,科学评价,公正评选的原则。

第九条 审定委员会本着民主、协商、集中的原则,审定和批准当年的国家质量奖方案。必要时,对个别项目也可采取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表决时,出席的委员必须达到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半数通过,决议方可生效。

第十条 审定委员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对重大问题,审定委员会主任委员可随时召集常务会议进行研究。常务会议由主任委员或常务副主任委员主持,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参加。有些问题亦可用通信方式征询意见或书面投票表决。

第十一条 秘书长的职责如下:

1.负责审定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2.负责联系各行业评审委员会的工作;

3.负责向审定委员会报告工作;

4.领导办公室的工作。

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十二条 办公室的职责如下:

1.负责向审定委员会提交年度国家质量奖初审方案;

2.对国家质量管理奖、国家优质工程奖、国家优质军工产品奖、中国工艺美术品百花奖的评选工作进行统一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3.具体组织国家优质产品奖的评选工作及其获奖产品的评后管理、监督工作;

4.对部门和地方的产品创优、评优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对社会评议产品质量的活动进行必要引导;

5.负责组织奖牌、证书的制作和国家质量奖的发奖工作;

6.执行审定委员会和秘书长布置的任务并向其报告工作;

7.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章程由国家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国家技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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