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6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证件和徽章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国家技监局

发文字号:国家技监局令第22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1-05-11

施行日期:1991-10-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第一条 为加强技术监督行政执法工作,有利于行政执法工作的规范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证件和徽章,是执行技术监督行政执法任务的凭证和标志。从事技术监督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和佩戴徽章。

第三条 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证件为“中国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证”,徽章为“中国技术监督”。

第四条 技术监督行政执法人员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和徽章,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和考核合格。

第五条 国家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省级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省级人民政府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含标准计量、标准、计量,下同)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行政执法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

第六条 技术监督行政执法人员的条件是:

(一)具有相当于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从事技术监督工作两年以上,熟悉技术监督管理业务;

(二)具有法律基础知识,熟悉技术监督专业法律、法规和规章,及与技术监督相关的法律、法规;

(三)热爱技术监督工作,忠于职守,办事公道,不徇私情。

第七条 颁发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证件和徽章,应当注册登记,并报国家技术监督局备案。

第八条 技术监督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执法证件规定的监督地域和监督专业范围内依法行使职责。

第九条 技术监督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件和徽章不得转让、涂改;调离执法工作岗位时,应当上缴原发证部门。

第十条 行政执法证件和徽章由国家技术监督局统一设计,统一制作。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一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国家技监局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