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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大瓶饮用水生产条件基本要求》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深技监[1998]136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8-11-25

施行日期:1998-11-25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大瓶装饮用水生产企业:

为提高我市大瓶装饮用水的质量,保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有关国家标准和深圳制水行业的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大瓶饮用水生产条件基本要求》,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998年11月25日

深圳市大瓶饮用水生产条件基本要求

大瓶装饮用水是指容积大于11升,配合饮水机使用的矿泉水或采用蒸馏法、去离子法、离子交换法、反渗透法及其它适当加工方法生产的、密封于大瓶中,不含任何添加剂,可以直接饮用的水。其生产基本条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生产企业应持有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从事生产的人员应持有健康证。

二、应按《瓶装饮用纯净水》GB17323、GB17324进行出厂检验,每批产品必须经过检验合格后才能出厂,检验出厂记录应当完整保存。结合深圳的实际情况,出厂检验项目应有:感官要求、净含量、pH值、电导率、亚硝酸盐、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

没有检测能力的企业可以委托有检测能力的单位进行,但必须有委托检验合同书和检验记录。

三、有能满足生产需要的清洗、消毒设备,灌装岗位必须使用合格的全自动。

四、生产企业必须具备至少一名熟悉制水的工程技术人员和一名检验人员,应当具备完善的制水工艺及检验规程文件,质量管理制度应当健全。

五、清洗和灌装:回收的大瓶的清洗间与灌装间应分隔密封,清洗和灌装应有合适的操作规程,使用的洗涤剂和消毒剂应符合卫生部门要求。

六、标识:产品包装的标识标注应当符合国标GB7718-94的规定,生产日期应当如实标注,计量单位应当使用法定计量单位。

七、委托加工:无生产能力的企业应有指定的灌装点,且在标识上除标注公司名称外,还应标注生产地点。同时所指定的灌装点的生产条件也应满足本文件的要求。制水企业在接受其它品牌产品的灌装业务时,应有该品牌所有者的委托书(或授权书),否则按制假处理。

八、销售:纯水生产企业对销售点应有质量控制或质量责任协议;对售出瓶装纯水的质量,生产企业应当负最终责任;委托加工制水的,委托方应当负最终责任。

九、厂址、布局与生产环境应基本满足如下要求:

(一)厂址:应建立在交通方便的干净地区。周围100米内不得有灰尘、烟雾、有害气体等污染源,不得有蚊蝇孳生地。

(二)厂区:厂区应有混凝土、沥青或其它硬质材料的路面。路面平坦、不积水;厂区内应有良好的排水系统;厂区内裸露泥土地面应绿化,厂房与道路之间应有绿化带。

(三)布局:生产区与生活区分开,非生产人员和家禽、牲畜等无法进入厂区,厂区布局合理。

设备的布置与工艺流程合理,非工艺流程使用的设备不应占据生产线的位置。

厂区应设有供提货、供货的交通车辆停放场所,且交通工具不应有产生影响车间卫生的可能。

建筑物应足够生产、灌装、回收大瓶、清洗、储存产品使用,布局能满足生产工艺和质量卫生要求。

(四)车间:生产车间的面积应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生产车间内人均占地面积不得少于2.0m2(不包括设备和工艺管道占地面积),人均占有空间不少于4.5m3.

车间内地面应使用不渗水、不吸水、无毒、防滑材料铺砌,地面应无裂缝,便于清洗和消毒。应有适当坡度,不积水,并有良好的排水系统。

墙壁和天花板应选用浅色、防霉、防渗透、无毒的材料铺砌或涂覆,表面光滑,不能留有可落物。

门窗应严密并能保证蝇、蚊、虫无法进入车间。

车间应有通风和净化条件。罐装点应有100级的洁净度。

车间应有足够采光、加工场面照明不低于220LX;车间内应装有紫外灯杀菌。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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