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对我市质量认证工作的管理,维护守法认证机构及获证企业的利益,规范认证市场,现就认证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已在我市开展认证、审核活动的认证、审核机构,须报送上年度全年认证的企业资料,对从未将认证/审核企业资料报我局备案的机构,应报历年来在我市开展质量认证的情况,对不报备案资料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按《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处理。
二、对认证/审核机构所认证过的企业进行不定期的、有针对性的监督抽查工作,主要抽查获证企业产品质量水平,特别是实物质量,质量体系的维持及证书的使用等情况。
三、对监督抽查不合格的情况,责令整改,情况严重者,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对实施不合格认证的认证/审核机构,向对其授权的认可委员会反映情况,必要时建议该认可委员会取消其认证/审核资格。
1999年1月19日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