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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用水器具监督管理工作的通告(第1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1-07-02

施行日期:2001-07-02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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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大节水器具推广应用工作力度,缓解北京市水资源紧缺的状况,创建节水型城市,促进首都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城市房屋便器水箱应用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1992年第17号令)、《关于住宅建设中淘汰落后产品的通知》(建住房〔1999〕295号文)等规定,明令淘汰螺旋升降式铸铁水龙头、铸铁截止阀、进水口低于水面的卫生洁具水箱配件、上导向直落式便器水箱配件、每次冲水量超过9升的便器及水箱。现对加强用水器具生产、销售、安装、使用等环节监督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市各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督执法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加强对房屋用水器具生产、销售及设计、施工、安装、使用等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二、各生产、经销单位不得生产、经销明令淘汰的用水器具。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对生产、流通领域进行监督检查,对生产、经销明令淘汰的用水器具的行为,将依据有关产品质量的法律、法规及《北京市节约用水若干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三、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要加强对用水器具的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设计单位在房屋设计中不得选用明令淘汰的用水器具。对于违反规定的应予追究处罚。在新建住宅中,应安装、使用6升水便器配套系统,并提倡使用两档式便器水箱及配件。市规划委员会负责制定相应的设计规范,并强制执行。

四、加强对建设工程材料采购、使用的监督管理。本市各建设工程禁止采购和使用明令淘汰的产品。对违反规定,采购和使用明令淘汰产品的建设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进行工程验收备案,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五、对违反规定,采购和使用明令淘汰产品的建设项目;节水管理部门不予核定用水计划,供水部门不予供水,市市政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督执行。

六、对房屋建筑中已安装的淘汰产品,有关房屋管理单位或产权单位(产权人)必须制定改造计划,逐步加以实施。

(一)对于公共建筑中仍安装使用上导向直落式便器水箱配件的,节水部门要对产权单位进行处罚。对于现有住宅内安装使用上导向直落式便器水箱配件的,节水管理部门依据《城市房屋便器水箱应用监督管理办法》对建设单位进行处罚。

(二)2000年12月20日前竣工的公共建筑内的水龙头和便器水箱配件,凡属淘汰的产品应在2001年12月31日前完成改造。螺旋升降式铸铁水龙头必须更换为节水型龙头;便器水箱配件应调整为每次冲洗用水量不超过9升,有条件的应使用两挡式便器水箱配件。节水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对逾期不改的按《北京市节约用水若干规定》进行处罚。

(三)企、事业单位及社会服务性的公共浴室必须安装使用节水型淋浴器。凡未使用节水型淋浴器的必须在年内完成改造工作,节水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对未完成改造工作的单位,将核减其用水计划。

(四)2000年12月20日前竣工的住宅,物业管理、房屋维修部门、产权单位(产权人)要结合房屋的维修和装修;采用更换配件、局部改造等方式根治漏水,达到分档冲洗、节约用水的目的,节水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各有关单位要积极做好节水型用水器具的推广普及工作。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00一年七月二日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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