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经山东、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检查确认,青岛琴畅制罐有限公司、浙江省嵊州市钢瓶厂的停产整顿工作已经完成并达到预期效果。我局同意恢复上述两家企业的液化石油气瓶制造资格,由原制造许可证发证机构发给制造许可证。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国质检锅函(2002)174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2-03-27
施行日期:2002-03-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经山东、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检查确认,青岛琴畅制罐有限公司、浙江省嵊州市钢瓶厂的停产整顿工作已经完成并达到预期效果。我局同意恢复上述两家企业的液化石油气瓶制造资格,由原制造许可证发证机构发给制造许可证。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