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5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恢复青岛琴畅制罐有限公司、浙江省嵊州市钢瓶厂液化石油气瓶制造资格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国质检锅函(2002)174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2-03-27

施行日期:2002-03-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经山东、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检查确认,青岛琴畅制罐有限公司、浙江省嵊州市钢瓶厂的停产整顿工作已经完成并达到预期效果。我局同意恢复上述两家企业的液化石油气瓶制造资格,由原制造许可证发证机构发给制造许可证。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