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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在乡镇(街道)设立锅容管特安全和质量协管员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舟政办发[2003]4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01-09

施行日期:2003-01-09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在乡镇(街道)设立锅容管特安全和质量协管员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一月九日

关于在乡镇、街道设立锅容管特安全和质量协管员的意见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二年十二月三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切实加强在用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以下简称锅容管特)的安全管理和监察工作,确保设备安全运行,保障生产顺利进行,根据我市企业安全状况,在全市各乡镇(街道)设立锅容管特安全和质量协管员(以下简称安全和质量协管员)十分必要。为此,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设立乡镇(街道)安全和质量协管员的重要性

根据我市锅容管特设备普查整顿工作情况,到目前止,全市拥有各类锅容管特设备8006台。其中,锅炉857台,压力容器4358台,特种设备2791台。通过普查整顿,消除了一批重大事故隐患,进一步规范了安全生产管理秩序。但是,仍有不少锅容管特的使用者、从业者安全意识不强,法制观念淡薄;设备安全管理制度不全,技术档案不齐;各类设备尤其是压力容器的检验率极低;隐患设备的查处还不彻底。在目前全市安全管理和监察力量与锅容管特设备安全管理和监察任务以及质量管理工作不相适应的情况下,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必须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监察管理的职责,在全市各乡镇(街道)设立安全和质量协管员,形成市、县(区)、乡镇(街道)三级安全管理、质量管理和监察网络体系,确保锅容管特设备安全管理和监察工作以及质量管理为主要内容的综合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二、明确责任,落实人员,全面设立乡镇(街道)安全和质量协管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采取行政措施,对本地区实施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长期以来,各乡镇(街道)在抓安全生产、促地方经济发展中已经积累了很多宝贵的经验,锅容管特设备安全管理和监察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面对锅容管特设备安全出现的新情况,要构建锅容管特设备安全工作的新体系,各乡镇(街道)必须确定专(兼)职安全和质量协管员。其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锅容管特设备安全、产品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

(二)督促锅容管特设备的使用者、从业者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制度、操作规程和有关技术档案;

(三)配合和协助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锅容管特的安全监察和管理工作;

(四)及时纠正或报告本辖区内锅容管特设备使用者、从业者的违法违规行为;

(五)做好本辖区内锅容管特设备的台帐补充和有关数据的上报;

(六)做好以质量管理为主要内容的综合管理工作;

(七)完成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三、加强领导,强化管理,不断提高安全和质量协管员的素质

各乡镇(街道)要切实加强对安全和质量协管员的领导,强化对协管员的管理;各协管员要切实履行好职责,确保一方平安;质量技监部门要加强对各协管员业务上的指导,以各种形式强化对协管员法律、法规和安全监察、质量管理业务知识的培训,经常性开展工作交流,不断吸收和借鉴好的管理经验和工作方法,努力提高各协管员的管理水平和工作能力。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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