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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设局关于调整市区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业务分工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深建施[1999]65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01-24

施行日期:2003-01-24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深圳市深基坑设计与施工规定》等60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各区建设局:

根据《关于规范建设市场加强工程质量管理的决定》(深府[1999]63号)的规定,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除由中央和广东省直接管理的项目外的全市建设工程的质量实行统一的监督管理。为贯彻《决定》精神,我局于10月21日和11月11日分别召开了市、区两级质监站站长和安监站站长参加的业务分工协调会。现就会议达成的市、区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管理事项通知如下:

一、分工原则

市计划立项、在市建设局报建的工程项目(以下称市管项目),由市工程质量监督检验总站进行质量监督,市施工安全监督站进行施工安全监督;区计划立项、在区建设局报建的工程项目,由区工程质量监督检验站进行质量监督,区施工安全监督站进行安全监督。考虑到市质(安)监站人力和工程所在区域等因素,可视情况将部分市管项目委托区质(安)监站进行监督。

二、委托范围

(一)华侨城建设指挥部和大工业区的工程项目由市质(安)监站进行监督;

(二)蛇口工业区和南油集团区域内的计划立项投资不低于3000万元的工程项目,由市质(安)监站进行监督;低于3000万元的项目,由市质(安)监站委托南山区质(安)监站进行监督:

(三)福田保税区内的工程项目,由市质(安)监站委托福田区质(安)监站进行监督;

(四)沙头角保税区、盐田港集团和盐田港保税区内的工程项目,由市质(安)监站委托盐田区质(安)监站进行监督;

(五)其它市管项目的委托:

在市计划立项的区属行政、事业单位作为投资主体的项目,原则上由市质(安)监站委托区质(安)监站进行监督。其它市管项目的委托,须由市区两级质(安)监站协商并经市建设局有关职能部门同意。

三、业务衔接

(一)市管项目的施工报建方式维持现状。市管项目在报建过程中,市建设局职能部门应统一协调,按上述确定的原则,各自办理质(安)监登记手续;

(二)坚持“谁监督、谁负责、谁监督竣工验收”的原则;

(三)委托区质监站监督的市管项目在工程验收时,市质监站应派员参加;

(四)所有市管项目统一由市建设局进行竣工验收备案;

(五)市质(安)监站应加强对区质(安)监站协调,定期联系;区质(安)监站应多向市质(安)监站汇报。市区两级质(安)监站应统一标准,统一证书。

四、《关于市、区质量及安全监督业务分工的通知》(深建施[1997]40号)同时作废。

深圳市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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