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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4年第51号

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文字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4]年第51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2004-05-14

施行日期:2004-05-14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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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拉圭于近日正式同意进口中国产荔枝和龙眼。现将乌方的具体要求公告如下:

一、输乌荔枝和龙眼不得带有乌方关注的4种有害生物,即桔小实蝇(Bactrocera dorsalis)、拟小黄卷蛾(Adoxophyes cyrtosema)、黑点褐卷叶蛾(Crytophlebia ombrodelta)和双线盗毒蛾(Porthesia scintillans)。

二、出口荔枝和龙眼的产地、包装厂、储存库应在中国检验检疫机构注册,并采取有害生物管理措施。

三、中国检验检疫机构对输乌荔枝和龙眼应实施出口前检验检疫,并出具官方植物检疫证书。

四、荔枝和龙眼抵达乌拉圭后,乌拉圭植物检疫机构将按1%抽样实施进境检验检疫,并对不符合要求的货物采取转口、销毁等措施,情况严重时将暂停该项目。

五、其他要求将按照《为确保中国出口乌拉圭的荔枝和龙眼不含桔小实蝇的植物检疫合作备忘录》及乌方有关法规执行。

二00四年五月十四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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