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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机电类特种设备办理许可证工作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国质检法(2004)164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04-16

施行日期:2004-04-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关于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质检法[2003]206号)的要求,针对目前机电类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办理许可证的进展情况,现就过渡期内办理许可证的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条例实施前未实行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制度的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其生产单位应在2004年6月1日前按照条例的规定申请办理许可证。各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督促本地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办理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

二、自2004年6月1日起,对没有按规定申请办理许可证的生产单位,不得从事机电类特种设备的生产活动。

三、对2004年6月1日前提出申请并受理的生产单位,负责受理的部门应督促其尽快完成鉴定评审工作和型式试验工作,并按规定做好审批、发证工作。对2005年3月31日前未取得许可证的生产单位,不得继续从事原有生产活动。

各地在工作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国家质检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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