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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出口新加坡贝类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国质检食函(2004)411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06-02

施行日期:2004-06-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近日,我三批出口冻牡蛎(卫生证书号:370410203000525、370100203171495、370340203004831)被新加坡农业食品兽医局(AVA)通报检出诺沃克病毒(Norovirus)。为此,新方对进口冻贝及其产品提出新的卫生要求,强调输新加坡冻贝及其产品卫生证书须注明未检出诺沃克病毒。为保证我出口水产品符合进口国的卫生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山东局督促出口企业召回不合格产品,并做好后续处理工作。

二、请各局密切关注贝类生长水域的安全卫生状况,严禁来自污染水域的产品加工出口。各局应积极开展出口冻贝及其产品的诺沃克病毒的监控和检测,未经检测的产品不得出口新加坡。

三、输往新加坡的冻贝及其产品的卫生证书增加诺沃克病毒未检出的内容,证书上注明“THE OYSTERS WERE TESTED AND FOUND FREE OF NOROVIRUS”。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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