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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创建

发布部门: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11-18

施行日期:2005-11-18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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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各局(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标准化工作,引导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和管理水平,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组织开展了创建《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试点活动。按照国家标准委和我市标准化工作安排,我市在完成并总结国家试点企业和部分市级试点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试点企业”创建工作的基础上,决定在我市推行“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创建活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是指按照《企业标准体系》系列国家标准的要求,在企业建立以技术标准为主体,包括管理标准、工作标准在内的标准体系并有效运行,实现生产、经营等各环节的标准化管理,且取得了良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分为A、AA、AAA、AAAA级。

二、企业是开展创建“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活动的主体,通过创建活动,强化严格按照标准组织生产和检验的观念,使企业标准化工作得到加强,使生产、经营管理更加规范科学,真正从源头把住产品质量关。

三、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主管部门的标准化工作机构要把开展“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活动作为引导企业强化标准化工作基础、提高质量总体水平和综合竞争力、切实从源头抓好质量工作的具体措施,广泛组织宣传贯彻《企业标准体系》系列国家标准,帮助企业结合自身特点,建立结构合理、完善配套,满足企业发展需要的企业标准体系并有效运行,在生产、经营的全过程实行标准化管理。

四、企业按照GB/T15496《企业标准体系要求》、GB/T15497《企业标准体系技术标准体系》、GB/T15498《企业标准体系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GB/T19273《企业标准体系评价与改进》系列标准建立企业标准体系并有效运行3个月后,应对企业标准体系的实用性、有效性以及标准体系的运行情况、标准化管理状况进行自查和评价。企业在进行自我评价基础上,可向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对企业自我评价进行确认验收的申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进行确认验收工作。

五、“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确认验收工作暂按国家标准委国标委农轻[2004]93号文件《关于做好“标准化良好行为”试点确认工作的通知》中《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试点确认工作细则(试行)》、《标准化良好行为确认评分表(试行)》要求进行。对通过确认验收且达到AA级的企业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颁发“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证书。获得证书的企业,可在产品包装、标志、说明书及其宣传品上使用“标准化良好行为”标志。

六、获得“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证书的企业,每年应向发证部门提出“企业标准体系运行报告”,发证部门视情况进行复查:“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证书有效期为三年,到期前三个月,企业应向发证部门提出复评申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将组织复评确认。

二00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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