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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常州市企业品牌建设奖励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常政发[2005]212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11-29

施行日期:2005-11-29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常州市企业品牌建设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常州市企业品牌建设奖励办法

为进一步推动品牌战略的实施,提高我市企业竞争力,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常州市质量振兴计划》和《常州市制造业升级三年行动纲要》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国家免检产品”、“江苏名牌产品”、“江苏省著名商标”称号的本市企业。

二、奖励标准及办法

对获得上述称号的企业除通报表彰外,由市政府进行奖励。

1.企业每获得一个“中国名牌产品”或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一次性奖励50万元。

2.企业每获得一个“国家免检产品”、“江苏名牌产品”或被认定为“江苏省著名商标”,一次性奖励2万元。

3.同一企业的同一产品当年获得“中国名牌产品”、“江苏名牌产品”称号,以及同一企业当年获得“中国驰名商标”、“江苏省著名商标”的,只奖励“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

三、奖励资金的审批和拨付

每年年底,由市质监局将名牌产品和免检产品、工商局将驰(著)名商标获奖企业名单上报市政府,经市政府批准后,在全市性会议上予以表彰,并由市财政局核拨相应的奖励资金。

四、其它

1.本办法由常州质监局、工商局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2005年度起施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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