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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和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联合发布《关于禁止假借政府机关名义增加企业负担的通告》

发布部门:上海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06-29

施行日期:2004-06-29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针对近阶段部分医药企业和医疗单位反映的个别单位和个人以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名义,于2003年2月22日联合发出关于编辑、出版《上海医药指南》的通知,并借此机会拉广告、搞赞助、进行变相摊派等情况,日前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通告,郑重声明自2003年以来未发过任何类似的通知,更不会以任何名义收取费用,请各相关单位提高警惕,以防假冒,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同时要求收到此类通知的单位予以断然拒绝并进行举报、反映。对于冒用政府机关名义进行此类活动的不法行为,三个局表示将通过司法途径追究当事人的相应法律责任。

上海市物价局
上海市卫生局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2004年6月29日

上海市物价局 上海市卫生局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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