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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减轻企业负担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2005年企业治乱减负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琼府办(2005)52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5-12

施行日期:2005-05-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省减轻企业负担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制订的《2005年企业治乱减负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五月十二日

2005年企业治乱减负工作实施方案 (省减轻企业负担工作协调 小组办公室 二00五年五月十日)

一、企业治乱减负工作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中纪委五次全会和国务院第三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服务市场主体、优化企业发展环境为目标,以源头治理、非公有制企业治乱减负和整治垄断行业乱收费为重点,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努力开创企业治乱减负工作新局面。

二、企业治乱减负工作的主要任务及分工

2005年,省委、省政府将继续加大企业治乱减负工作力度,把落实企业治乱减负具体措施作为我省党风廉政建设和投资环境建设年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一)进一步整治和优化企业生产经营环境。我省企业治乱减负工作要紧紧围绕“发展第一要务”,以影响经济发展、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为重点,加大整治力度,努力为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投资、经营环境。

一是继续做好行政许可收费项目的清理工作。重点是做好已公布取消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的落实工作,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省财政厅牵头,省发展与改革厅、省纠风办配合)

二是清理整顿各类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清理和简化年检、报表。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外,其他的年检事项一律取消;严禁在年检时搭车收费、搭车乱订报刊等行为。法律、法规和规章未明文规定要求企业上报的报表,一律取消;对保留的报表要尽可能地合并。(省发展与改革厅牵头,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农业厅、省纠风办配合)

三是抓好重点部门和重点项目的专项治理。对涉及企业的收费项目要进行专项检查。对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乱收费、乱摊派等问题要进行集中整治。围绕整顿市场经济秩序,对各种市场准入、准销、准用等行为进行检查,坚决制止乱设卡、乱收费等限制商品流通的行为。(省发展与改革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纠风办配合)

四是加大对企业乱检查、乱评比、乱培训和强制企业订购书报刊物、音像制品等行为的整治力度。首先,要通过清理整顿,解决社会团体和中介机构对企业培训过多、检查过滥、收费过高等问题。其次,要严格执行经国务院批准的《控制企业进行经济检查的规定》(国经贸监督[1999]706号),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外,任何行政机关不得擅自对企业进行检查。对企业进行评比,要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评比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厅字[1996]10号)和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合下发的《关于整顿营销信息发布秩序坚决制止乱评比、乱排序行为通知》(国经贸贸易[1999]757号)的规定。对向企业乱评比、乱收费、乱排序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省纠风办牵头,省发展与改革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配合)

五是继续整顿社会团体和中介机构的服务收费,规范收费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社会团体和中介机构要与党政机关彻底脱钩,在提供代理、咨询、评估、检测等服务时,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收取费用,严禁利用政府部门职权,向企业强行服务和强制收费。(省发展与改革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纠风办配合)

六是要关注新形势下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采取减负措施。当前,煤、电、油、运供求形势普遍紧张,而煤、电、油、运在我国基本处于垄断经营状态,受利益驱动,部分垄断行业乱收费、乱涨价屡禁不止,企业负担过重,广大群众反映强烈。遵照国务院领导批示,2005年要专项治理部分垄断行业乱收费、乱加价问题,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省发展与改革厅牵头,省减轻企业负担协调小组成员单位配合)

(二)开展非公有制企业治乱减负专项治理。按照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部署,2005年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是检查已被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落实情况。重点检查199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发布以来,已经公布取消的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以及降低收费标准等政策,非公有制企业是否已真正享受到。(省财政厅牵头,省发展与改革厅、省纠风办配合)

二是全面清理向非公有制企业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坚决取消专门针对非公有制企业的收费项目,对非公有制企业与公有企业实行统一收费政策,统一收费标准。(省财政厅牵头,省发展与改革厅、省纠风办配合)

三是加大监督检查的力度,对违反规定向非公有制企业乱收费的,一律严肃查处。(省发展与改革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纠风办配合)

四是进一步优化非公有制企业的经营环境。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进一步落实非公有制企业国民待遇,坚决清理和取消针对非公有制企业在市场准入、土地使用、进出口贸易、金融信贷等方面的歧视性政策。(省发展与改革厅牵头,省减轻企业负担协调小组成员单位配合)

(三)加大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公路“三乱”(即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力度。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2]31号)和《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关于加大从源头上治理公路“三乱”力度的通知》(国减办[2004]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涉及机动车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再清理,坚决取消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对已经取消的收费项目要加强监督检查,落到实处,防止反弹。建立防范和治理公路“三乱”监督网络,建立快速发现、处理问题的工作机制。(省财政厅牵头,省发展与改革厅、省公安厅、省交通厅配合)

(四)继续加大乡镇企业治乱减负工作力度。贯彻落实《乡镇企业负担监督管理办法》,继续组织开展乡镇企业治乱减负“回头看”活动,全面落实乡镇企业负担监测联系点和监督员制度。针对乡镇企业反映突出的问题,加大查处的力度,切实把企业治乱减负的各项政策落实到乡镇企业。(省农业厅牵头,省发展与改革厅、省财政厅、省纠风办配合)

(五)深入开展企业治乱减负“三查”(即查基层单位、查薄弱环节、查突出问题)活动,加大监督检查和执法力度。要把抓典型、抓查处、抓曝光作为治乱减负的有效手段,严格实行“三乱”案件督办制度和重大典型案件通报制度。采取普遍检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明查和暗访相结合,督办和实地调查处理相结合等多种方式,确保治乱减负各项措施落实到位。组织好有针对性的各项专项检查。选择企业反映强烈的地区、部门和收费项目进行检查。健全各级信访举报制度,强化企业治乱减负机构、主管部门和企业三级监督网络,充分发挥企业和社会治乱减负监测、联系制度的作用,形成广泛的企业负担监督网络体系。

对于“三乱”案件,要认真组织查处,典型案件要进行通报,以案说法,以案警人。对于造成恶劣影响,后果严重的重大案件,要严肃追究主要责任人和当事人的责任,并根据情节轻重和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同时,要建立重大案件的回访制度,对重大案件的处理结果要进行回访,提高案件办理的质量。(省发展与改革厅牵头,省减轻企业负担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单位配合)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工作的责任感和自觉性。党中央、国务院对企业治乱减负工作十分重视。1997年,针对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愈演愈烈,企业负担不断加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干扰的情况,及时下发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8年来,全省各市、县和各有关部门认真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开展了企业治乱减负工作,成效明显。但是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企业治乱减负工作任务仍然相当繁重。各市、县和各有关部门要从服务发展这一执政兴国第一要务和优化企业发展环境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企业治乱减负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增强责任感,树立全局观念,切实将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企业治乱减负工作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二)坚持标本兼治,在治本上下功夫。继续完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管理、“收支两条线”管理等方面的制度,规范和约束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企业的收费行为。要积极探索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依法治乱减负的新思路、新举措,努力形成用制度规范收费、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机制,促进企业治乱减负工作不断向纵深发展。

(三)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我省机构改革后,省级企业治乱减负机构设在省发展与改革厅,各市、县要进一步完善企业治乱减负机构,充实人员,保障经费,加强业务培训,提高治乱减负工作队伍的素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落实治乱减负工作责任制。各级减轻企业负担工作协调小组的主要领导要对本地区治乱减负工作负总责,亲自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要问题。各级减轻企业负担工作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按照国务院减负办和省政府的工作部署和要求,抓紧安排和启动今年的工作。省减负办要及时了解企业治乱减负工作的动态,加强对企业治乱减负专项治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和业务指导,做好信息沟通和有关情况的汇总分析工作。省减轻企业负担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落实工作责任制。各市、县和其他有关部门也要紧密结合实际,明确任务,细化目标,研究制定并落实具体措施。省减轻企业负担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和各市、县减负办要指定专人负责具体日常工作,及时做好情况汇报和材料汇总工作,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2005年11月底前要向省减负办报送本单位、本地区企业治乱减负工作总结。21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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