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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无线局域网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的公告

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文字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公告[2003]年第110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11-26

施行日期:2003-12-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强制性国家标准GB15629.11-2003《信息技术 系统间远程通信和信息交换局域网和城域网特定要求第11部分:无线局域网媒体访问控制和物理层规范》和GB15629.1102-2003《信息技术 系统间远程通信和信息交换 局域网和城域网 特定要求 第11部分:无线局域网媒体访问控制和物理层规范:2.4GHz频段较高速物理层扩展规范》已于2003年5月12日发布,自2003年12月1日起实施。为便于企业及其无线局域网产品符合上述两项国家标准,现就此两项国家标准的实施的时间和要求公告如下:

一、国家标准于2003年12月1日起实施,即日起禁止进口、生产和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无线局域网产品。

二、符合下述情况之一的无线局域网产品,允许在2004年6月1日之前进口、生产和销售:

1.2003年12月1日前已经进口或生产的;

2.2003年12月1日前已签订有效合同的。

三、为给生产企业在2003年12月1日前生产的产品在市场销售留有过渡期,国家和各地质量技术监督、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2004年6月1日以后再安排质量监督检查和抽检。

四、来料加工用于出口的产品,不受上述两项国家标准的约束。

特此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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