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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关于科技开发贷款的若干规定

发布部门:中国工商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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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86-05-10

施行日期:1991-10-08

时效性:已被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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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中央关于科技体制改革的决定和“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方针,为促进科研成果迅速转化为生产力,为“四化”建设服务,中国工商银行对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科研单位发放科技开发贷款,办理科技经费委托贷款。现就贷款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贷款对象和条件

(一)凡国营工交企业、科研生产联合体、实行企业化管理的科研单位,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登记注册,实行独立经济核算,有一定技术、自有资金、经营能力,并在工商银行开立帐户的经济法人,可向工商银行申请科技开发贷款。

(二)贷款使用范围主要是用于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的研究、试制和推广应用;科技成果转移过程中的中间试验;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或配套产品的应用。科技开发贷款不能用于搞土建和与科技无关的技术改造或购买设备的项目。对从事基础性研究,银行不贷款。

(三)贷款项目必须坚持:1.花钱少、见效快,经济效益显著;2.产品新、科技成果先进,与生产紧密结合;3.各种主要物资、设计和施工条件落实;4.贷款项目要有10?30%的自筹资金和有经济实力单位的经济担保。

二、贷款计划管理和审批程序

(一)根据国家科技开发规划和信贷计划安排,工商银行安排年废科技开发贷款指标,并商国家科委、国家经委、国务院电子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等有关部门,分别按科研、技术开发、电子计算机技术开发等贷款类别分配下达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分行(以下简称分行)贷款计划指标和中央各部门专项贷款控制额度。

(二)总行分配给各地区的贷款指标,由各分行按有关规定掌握,具体由哪一级行管理、发放由分行决定。

(三)中央专项贷款控制额度,由中央各部门安排项目,并通知借款单位上报贷款项目申请书(格式由各地制订)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借款单位上报贷款项目申请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时要报送开户银行一份。中央各部门将贷款项目及数额汇总后(汇总表附后),于上年底前报给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和有关归口部门,总行会同归口部门审定后将贷款建议项目及贷款指标下达到借款单位所在地分行和归口部门。

(四)中央和地方归口部门或企业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技术审定和总投资概算编审工作,并负责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任务书,各部门审定批准的项目任务书报同级银行。

(五)借款单位向开户银行申请贷款时,要填写贷款申请书,并附经上级部门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任务书,及有关文件和资料。开户银行对贷款项目要进行审查,审查重点是借款单位的经营管理水平、有无承担项目的技术力量、经济效益和还款能力。必要时,银行可聘请经济技术专家进行技术经济论证。

(六)开户银行根据总行规定和贷款项目的条件,决定贷与不贷、贷多贷少、期限长短。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项目,银行不贷款。

(七)经审查同意的贷款项目,借款单位与开户银行要签订借款合同(合同式样由分行制订)。开户银行根据借款单位用款计划,按项目进度逐笔发放贷款。

(八)各分行审批下达一百万元以上科技开发贷款的项目计划,要抄报总行和有关归口部门备案。

三、贷款的归还和信贷制裁

(一)借款单位要按借款合同规定,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二)偿还贷款的资金来源是:1.贷款项目投产和技术成果转让,新增加的利润。2.各项专用基金(包括更新改造基金和生产发展基金)。3.借款单位有权支配的其他资金。

(三)因项目失败或其他原因,借款单位无力归还贷款时,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由经济担保单位或主管部门负责归还。

(四)借款单位和银行都要执行国务院颁布的《借款合同条例》,借款单位要遵守银行信贷的有关规定。根据批准的贷款项目计划和“借款合同”,合理使用贷款,违反计划和合同的,银行按有关规定给予信贷制裁,包括:对逾期贷款加收利息20%;挤占挪用贷款加收利息50%;不发放新贷款;扣收原有贷款。

四、贷款的管理

(一)科技开发贷款按照科技项目掌握发放和管理,除总行安排科技开发贷款指标外,各级行不得再安排科技开发贷款指标。

(二)贷款计划实行专项管理,指标当年有效,不跨年度使用。对年度内收回的贷款,在不突破批准的贷款计划前提下,可以再贷,首先用于经济效益好、见效快的续建项目。要先收回,后贷款。各分行要向总行报送年度收回再贷计划。

各分行可以对各类别的科技开发贷款指标调剂使用,总行对各分行贷款规模或当年指标结余可以、调剂使用。

经基层银行审查否决的中央专项贷款,其贷款指标可由分行另行安排科技开发贷款项目,并向总行备案。

(三)贷款期限和利率。贷款期限为1至3年,1年以内(含1年)月息6.6‰,1年以上至3年(含3年)月息7.2‰。如遇贷款利率调整时,则按调整后的利率执行。贷款利息由开户银行按季向借款单位全额计收。享受国家贴息的,按总行和有关部门联合通知执行。

(四)借款单位要按月(季、年)向开户银行报送科技贷款项目进度情况及有关财务、资金报表。

(五)银行对借款单位的贷款使用情况要经常进行检查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和改进措施。开户银行应参加项目验收和决算审查工作。

(六)分行要按季度向总行报送科技开发贷款统计表(表式另发),及时交流情况,反映问题。中央各部门应对中央专项贷款的项目进行检查,并按年度向中国工商银行报送贷款使用和项目进度情况。

(七)贷款使用“329科技开发贷款”会计科目核算。各分行过去已发放按照项目掌握的确属科技开发性质的贷款,应转入本科目核算。其贷款管理、利率等亦按本规定执行。

(八)总行过去下达的各类科技开发贷款的有关通知、规定,与本规定有出入的,以本规定为准。

五、关于科技经费委托贷款

(一)根据中央关于科技体制改革决定精神,各级银行信贷部门要积极稳妥地开办科技三项费用和科研事业费用于科技项目的委托贷款业务。

(二)由委托单位提供审定的科技项目、委托基金以及与承担单位签订的合同。银行负责按照委托合同规定内容发放、收回贷款,监督、检查贷款使用情况。

(三)贷款到期由开户银行收回,交还委托部门。到期无法收回的贷款主动向委托单位通报情况,由委托部门与承担项目的单位协商处理。

(四)利率高低根据合同规定可由开户银行向企业收取利息交委托部门,银行向委托部门收取手续费。手续费率按每月贷款余额1.5~2‰。计算,按季计收。为简化手续,也可由开户银行向企业直接从委托贷款利息中计收。

(五)各级行可根据以上原则规定,结合本地区情况制订《科技经费委托贷款办法》试行。

中国工商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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