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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关于降低库存现金和做好现钞托收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中银财[1994]255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4-08-04

施行日期:1994-08-04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

为降低我行库存现金数额,加速资金周转,保证残旧外钞托收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行领导和出纳负责人要重视降低库存现金的工作,经常分析研究本地区现金流通规律,在保证支付的前提下,把库存现金降到最低点。

二、对尾数箱进行合理的配备和使用,尽量减少尾数箱数量。实行两班制的机构网点,同一柜组可只设一个尾数箱,交接班时对尾数箱进行交接。收款柜组的尾数箱实行空箱上柜,即营业终了后将其现金全部交回库房。其他柜组的尾数箱除保留几种经常支付的货币外,其他货币全部交回库房或集中到一个尾数箱内,由该尾数箱经办人统一交回库房。尾数箱内不保存残旧钞票。

三、各行要根据不同柜组的实际情况核定尾数箱现金限额,如无特殊情况并经出纳负责人同意,尾数箱现金不得超过限额。

四、各级行的库房或总出纳要接收不成把的零散外钞和50元、100元面值的人民币现钞,管库员或总出纳员要及时并把成捆,暂时不能成捆的可在库房内单设一铁皮柜进行保管。出纳负责人和管库员要随时掌握现钞需求情况,库存不足支付时要及时调入,多余时要及时送出。

五、外币集中点行要接收有关行送来的不成把的零散外钞。送钞行可将同一币别,不同面值的零把外钞并在一起成捆加封,每捆可以不是五把或十把,但不得超过十把,在封签上分面值注明把数和总金额。不能成把的外钞单独装入纸袋,由外币集中点行人员与送钞行人员当面点交清楚。

六、外币集中点行接收有关行送来的各种外钞均作入帐处理。送出境外后如发生差错,成捆加封的仍按现行办法处理。

七、正确掌握残旧外钞收兑标准。据了解,目前多数行对残旧外钞收兑标准掌握偏严,既给客户带来不便,又影响我行吸收存款,今后对把握不准的可作托收处理。送出残旧外钞可直接并入把内,但需放在该把的前面,不要夹在中间,以便境外银行接收时进行挑剔(外币集中点行有特殊要求的按外币集中点行的要求办理)。

八、请各行在近期内将各种残旧外钞集中后送外币集中点行,外币集中点行送往境外银行如被拒收,由外币集中点行商总行后再做处理。

九、为保证外币现钞托收安全,今后各行办理残旧外币现钞托收业务时,其封包一律通过外钞运送途径传递,不再通过邮寄。外币集中点行应与国内送办行和境外接收行办理封包的交接手续。

十、各行可根据本通知要求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以上要求,望各行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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