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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对外汇指定银行挂牌汇价管理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95]汇国函字第040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5-02-27

施行日期:1995-02-27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局,国家开发银行、国家进出口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投资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招商银行、福建兴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为加强对外汇指定银行对客房挂牌汇价的监督管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按照执行。

自1995年4月1日起,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须于每营业日8:30前将当日挂牌汇价报我局国际收支司汇价市场处。各家银行所属分行,须将其挂牌汇价于当日营业前报送当地外汇管理分局。各地分局应设专人管理汇价,并不定期地到各营业点进行检查。对擅自扩大汇价价差的,要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国际收支司汇价市场处联系电话:(010)491.1750;

传真电话:(010)491.0063 491.0064 491.1750。

国家外汇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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