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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部关于转发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借用国际商业贷款宏观管理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电经(1996)106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6-02-15

施行日期:1996-02-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现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借用国际商业贷款宏观管理的通知》(国发[1995]30号)转发给你们,结合电力工业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电力企业借用国际商业贷款以中长期为主,主要用于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不能用于外汇抵押人民币贷款,不得结汇。

二、各单位申请借用国际商业贷款,必须选择内资落实,外部条件成熟的项目。无论是新建项目,还是技术改造项目,都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批批,列入国家利用外资计划。

三、项目列入国家计委年度借用国际商业贷款计划后,应将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的意向书,包括债权人名称、贷款金额、币种、利率及其它费用、期限及宽限期、提前还款意向及其它金融条件等,报部审核后,再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

四、各单位借用的国际商业贷款资金,必须调入境内,专项使用,未经外汇管理局批准,不得存放境外。

五、加强国际商业贷款的经济评价工作。无论以何种形式利用国际商业贷款,都要严格进行经济论证工作,分析其可行性,确保融资方案合理,贷款条件落实,还款有保证,电价能够承受。各单位在上报项目建议书和可研报告的同时,要将项目经济评价的文件送部经调整司审核。

附件:国务院国发[1995]30号(略)

电力工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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