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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扶贫贷款管理试行办法

发布部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发文字号:建总发字[1996]第58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6-04-11

施行日期:1996-11-26

时效性:已被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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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管好用好扶贫贷款,提高效益,根据《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和《贷款通则》等有关金融法规,以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贷款性质。扶贫贷款是为实施《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而设置的政策性贷款,是有偿有息信贷资金,专项用于贫困地区经济开发,支持贫困农牧民解决温饱,脱贫致富。

第三条 贷款原则。扶贫贷款坚持“突出重点、兼顾一般”,“有借有还,到期收回”等基本信贷原则,依法管理,确保扶贫贷款周转、安全和效益。

第四条 贷款方针。扶贫贷款坚持开发式扶贫方针,实行项目管理,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因地制宜,不断优化贷款结构,把贫困地区的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实现扶贫信贷资金的良性循环。

第二章 贷款范围和用途

第五条 贷款范围。扶贫贷款投放范围,为列入《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的贫困县。

第六条 贷款用途。扶贫贷款主要用于:

一、重点支持投资少、见效快、覆盖面广、效益高,有助于直接解决群众温饱的种植业、养殖业和相关的加工服务业。

二、支持能充分发挥贫困地区资源优势、大量安排贫困户劳动力就业的资源开发型和劳动密集型的乡镇企业。

三、支持加快荒地、荒山、荒坡、荒滩、荒水的开发利用,建设适度规模的农林牧渔商品生产基地及支柱产业。

四、适度支持既富民又富县、增强贫困县自我发展能力的县办工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及国营农业企业项目。

五、适度支持不具备办企业条件的贫困乡村自愿互利、带资带劳到投资环境较好的城镇和工业小区进行异地开发试点,兴办二、三产业。

六、适度支持极少数生存和发展条件特别困难的村庄和农户,实行开发式移民。

第三章 贷款对象与条件

第七条 贷款对象

一、列入扶贫规划的贫困户。

二、贫困乡村合作经济组织。

三、安排贫困户劳力就业的农业、工商、商业及服务业等各种企业。

四、承担扶贫开发任务的各类经济实体。

第八条 贷款基本条件

一、生产经营项目列入扶贫开发规划,扶贫任务明确,措施具体,产品符合社会需要,预测经济效益可靠。

二、项目权属清晰,承贷主体明确。

三、贫困户申请1000元以下的小额贷款,可不受自有资金比例限制,可以放宽担保;其它项目贷款应有不低于20%比例的自有及自筹资金,有符合抵押、担保贷款条件的抵押物、担保人。贷款企业应参加财产保险。

四、贷款企业必须有工商行政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或筹建许可证;在经办行开立基本帐户,并向经办行报送经营计划和财务报表。

五、贷款对象必须接受银行的信贷监督,恪守信用,保证按期归还贷款本息。

第四章 贷款种类、期限和利率

第九条 贷款种类。扶贫贷款分扶贫贴息贷款和扶贫非贴息贷款两种。其中,扶贫贴息贷款全部用于覆盖贫困户面广、收益率较低的特困乡村办产业和项目。扶贫非贴息贷款,重点用于项目周期短、收益率较高的产业和项目。

第十条 贷款期限。

一、贷款期限根据贷款项目不同的生产经营周期和借款者综合还款能力分别确定。

二、贷款期限一般为一至五年;建设周期长、社会经济效益好的项目,最长不超过七年。其中,五年以下贷款,不定宽期限;五年期以上的贷款,宽限期为二至三年。

第十一条 贷款延期

一、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借款人和借款企业应当提前向经办行申请贷款延期。担保贷款、抵押贷款延期还应当由保证人、抵押人出具同意的书面证明。是否延期由经办行决定。

二、一年以上贷款,贷款延期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一至五年期贷款,贷款延期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五年期以上贷款,贷款延期不得超过三年。

第十二条 贷款利率。各类扶贫贷款严格执行国家利率政策和规定,及时计收利息。对项目贷款和企业贷款,实行按季收息;对贫困户贷款,实行按年收息。如遇国家利率政策和规定调整,按调整后的利率政策和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贷款贴息。扶贫贷款贴息方式有三种:中央财政贴息、地方财政贴息和部门贴息。

一、中央财政贴息,实行统收统支的办法,即由总行与财政部统一结算后,再与各省区分行结算。

二、地方财政贴息办法由各省区分行与地方财政部门商定。

三、部门贴息,由主管部门将应贴补的贷款利息直接贴给借款人。

第五章 办理贷款基本程序

第十四条 办理扶贫贷款必须遵循以下基本程序:

一、受理借款申请。经办行受理借款单位或贫困户提出的借款申请后,要对所报贷款项目进行初审,并签署审查意见逐级上报。

二、贷款评估。经初审同意的项目报上级行列入计划。上级行批准项目计划后,经办行组织对项目进行评估,并写出评估报告,续建项目和流动资金贷款要写出调查报告,上报审批行。

三、贷款审批。审批行对经过评估的项目,按照贷款条件进行审查、决策,并履行审批手续。

四、签定借款合同。对已经审查批准的贷款,借贷双方按照《借款合同条例》和有关规定签定书面借款合同,办理借款手续,按生产进度适时发放贷款。

五、建立贷款登记簿。经办行在贷款业务发生后,要逐户建立贷款登记簿,记载、反映贷款发放、收回、占用形态、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等内容。

六、贷款监督检查。贷款放出后,对借款人执行贷款政策、借款合同的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检查,对违反政策和违约的要及时纠正处理。

七、按期收回贷款。要坚持按照借贷双方商定的贷款期限收回贷款。贷款到期前,书面通知借款人准备归还借款本息。借款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如期偿还贷款,可以在到期前申请延期归还,经银行审查同意后,银行可以按照新约定的期限收回贷款。

八、经济活动分析。经营扶贫贷款业务要注重经济活动分析,掌握扶贫贷款运用状况和影响正常运转的因素,研究改善贷款管理的任务目标和提高贷款经济效益的政策与措施。

九、总结报告。要经常地或定期地总结贷款管理工作经验,并向上级行报告。要在项目建成和收回全部固定资产贷款后,按项目分别进行竣工总结和项目总结。

第六章 贷款管理

第十五条 计划管理。扶贫贷款计划采取自下而上编报、自上而下审批下达的管理方式。扶贫贷款计划不搞基数化,而要根据有关考核指标一年一定。安排扶贫贷款计划的依据是:

一、国定贫困县、贫困人口的数量及贫困程度;

二、上年扶贫贷款计划完成情况和贷款管理、效益水平;

三、申报的贷款项目计划;

第十六条 合同管理。

一、扶贫贷款要按照国家发布的《经济合同法》、《借款合同条例》和有关金融法规,由借贷双方签定书面借款合同,依法管理。

二、借款合同必须符合法律程序,明确借贷双方权利义务,手续完备,依法成立。容易引起纠纷的合同,要办理公证。

三、依法业经收回的贷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追索。

第十七条 项目管理。扶贫贷款实行全面的项目管理。各级行申请扶贫贷款的项目计划,要正式行文上报,内容包括:计划说明、项目分类、效益分析、市场预测等。每年年末之前各省级分行上报到总行。

第十八条 限额管理。要根据项目贷款风险度、自有资金比例以及资产负债率等,合理确定借款人的贷款限额,具体由各省级分行自定。

第十九条 核算管理。

一、各项扶贫贷款要准确记入总行规定的会计科目。

二、各行要建立半年报制度,按总行颁发的统计报表,准确及时反映扶贫贷款进度和执行效果。

三、收回再贷的扶贫贷款要在总行规定的扶贫贷款有关科目中记载核算和反映。

第二十条 档案管理。各级行都要建立健全扶贫贷款经济档案和项目档案。档案按项目分别设立备选库、执行库、资料库,记载借款人的基本情况、生产经营情况贷款发放、信贷制裁、贷款检查及经济活动分析等情况。

第二十一条 审批权限。建立贷款的分级审批制度。要根据贷款项目风险度、业务量大小、管理水平以及自有资金比例确定各级行的贷款审批权限。在审批权限以上的贷款,必须报上级行审批。

第七章 贷款监督与奖惩

第二十二条 建立扶贫贷款使用管理的约束和激励机制。投放要与使用效益、贷款的回收挂钩。对贷款使用效益好、回收率高的地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反之,要扣减下年度贷款计划。

第二十三条 建立严格的扶贫贷款年度审计制度,严禁挤占、挪用、截留扶贫贷款,不准贷前扣息,不准从贷款中预收风险保证金,不准以新贷抵旧贷,违者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贷款对象实行信贷监督。主要监督下列内容:

一、是否尽了扶贫义务。

二、在贷款使用上是否执行国家的扶贫政策;

三、是否履行借款合同;

四、是否遵守信贷政策和规章。

对违反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依据情况给予下列信贷制裁:

一、加息或罚息;

二、停止新贷款;

三、扣收贷款或提前收回贷款。

对一个贷款对象可同时适用两种以上的信贷制裁。

第二十五条 贷款内部监督。主要监督下列内容:

一、执行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

二、执行贷款管理规章;

三、贷款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安全保障和周转运用。

贷款内部监督的主要方式为:行长和上级行贷款管理机构对下级行、基层营业单位和贷款管理人员的贷款管理进行监督。同时,下级行、基层营业单位和贷款管理人员对上级行和贷款管理机构的贷款决策进行监督。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注:宽限期??所谓宽限期就是在这期间内只付息不还本。确言之,系指银行规定的借款人开始第一次还款的最低期限,该期限不是贷款期限的延长或附加,而是小于或至多等于贷款期限。如其借款人向银行借得贷款100万元,银行定的贷款期限为5年,宽限期2年,即该借款人从第三年起,按一定比例或数额开始归还贷款,直到第五年要全部还清100万元贷款的本金和利息。采用宽限期做法,这是国际惯例,目的是为了减轻借款人在贷款到期时一次性还清全部贷款的压力。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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