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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允许中资企业保留一定限额外汇收入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银发(1997)402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7-09-30

施行日期:1997-09-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深圳经济特区分局,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了进一步加快国有企业改革,完善企业经营机制,实行中外资企业同等待遇,为企业创造更为宽松的经营环境,经国务院批准,自1997年10月15日起,逐步允许中资企业开立外汇帐户,保留一定限额外汇收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为了稳妥推进这项改革,先允许进出口业务量较大、财务和经营状况较好的企业开立外汇帐户,保留一定限额的外汇收入。

二、允许符合下列条件的中资企业保留一定限额的外汇收入:

1.外经贸公司和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型企业;

2.公司或企业须是在工商局注册的独立法人;

3.外经贸公司年进出口额3000万美元以上,资本金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有进出口权的生产型企业年进出口额1000万美元以上,资本金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可到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分支局(简称“外汇局”)申请办理开立外汇帐户手续。外汇局根据企业提交的资产负债表和上年进出口额,核定其外汇结算帐户可保留外汇的最高金额。企业凭外汇局核发的“开立外汇帐户批准书和”“外汇结算帐户核定限额申请表”到所在地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帐户。

四、该帐户允许保留外汇的最高金额限定为年进出口额的15%。帐户余额不得超过核定的最高限额,超过部分必须结汇。外汇帐户资金来源只能是经常项目下的收入,用途为经常项目下和经外汇局批准的资本项目下的外汇支付。

五、一个独立法人一般只能开立一个外汇帐户。

六、外汇局负责对外汇帐户收支活动实行监督和管理。

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将此通知转发辖内外资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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