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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关于结售汇项下人民币资金并入电子汇划系统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建总函字[1997]第490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7-10-05

施行日期:1997-11-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一、结售汇项下人民币资金实行按日清算制度。总行财会部将根据国际业务部每天提供的“一级分行美元平盘折算人民币汇总表”及表中起息日通过电子汇划系统向一级分行清算资金,并保证收付款项于起息日到达对方帐户。

二、总行和各级行国际业务部门均撤销在当地人民银行开立的人民币结算专户或在本级营业部开立的存放专户,改为与人民币备付金共用一个帐户。

三、结售汇项下人民币资金并入电子汇划系统清算后,与人民币往来资金一同调度,其相互占用资金反映在每日联行汇差资金相互占用中,形成的活期存款的利息计算和透支罚息仍按照原每日联行汇差资金相互占用计罚息办法执行,即正常相互占用按活期上存资金利率计息;透支三天以内的在临时借款上限利率基础上上浮0.36个百分点罚息,三天以上的上浮2.88个百分点罚息,并按季结息。

四、各级行的国际业务、资金计划、财会、清算中心等有关部门要积极协调配合,确保结售汇项下人民币资金清算的及时准确。

五、结售汇项下人民币资金并入电子汇划系统清算自1997年11月1日起执行,各级行要抓紧研究、做好准备,如在此期间遇有问题请于10月10日前报告总行。

建设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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