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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货到汇款项下持1998年9月1日以前的进口货物报关单购、付汇需要外汇局备案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汇发[2000]11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0-01-20

施行日期:2000-01-20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北京、重庆外汇管理部,各外汇指定银行:

自从1999年1月1日进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启用以来,至今仍有少数企业持1998年9月 1日以前进口报关的报关单到银行办理购、付汇。由于进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中没有输入1998年9月1日以前进口报关的数据,因此持这类报关单购、付汇,银行无法使用联网核查系统进行核查。考虑到这类报关单如属真实进口,也应是少数特殊情况,为了规范货到汇款项下进口报关单的使用方法,堵塞骗汇漏洞,现决定如下:

从2000年3月1日起,对于报关单上载明进口日期为1998年9月1日以前的报关单,外汇指定银行不得直接凭以办理售、付汇手续。进口单位确实需凭此类报关单付汇时,应当由进口单位向外汇局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原因,外汇局应认真查明情况,并办理“二次核对”手续,经签发地海关核实后,再开具类别为“真实性审查”的“进口付汇备案表”。银行凭外汇局开具类别为“真实性核查”的“进口付汇备案表”予以办理售、付汇手续。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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