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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不良贷款集中清收管理指导原则

发布部门:中国农业银行

发文字号:农银发[2000]101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0-08-14

施行日期:2000-08-14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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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大不良贷款清收、处置力度,提高信贷资产质量与效益,防范化解信贷风险,特制定本指导原则。

第二条 不良贷款集中清收管理是指经营行集中人员、集中精力、集中处置与管理不良贷款。

第三条 集中清收管理的对象是四级分类的呆滞贷款、呆账贷款,五级分类的次级、可疑、损失类贷款和待处理抵债资产及相对应的应收未收利息。

第四条 集中清收管理的适用范围是不良贷款占比较高或数额较大的县级行和大中城市的城区机构。

第二章 集中清收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集中清收管理应遵循统一领导、机构专设、人员专责、专项考核的基本原则。

统一领导:是指不良贷款集中清收管理要在行长统一领导下进行。

机构专设:是指不良贷款占比高、数额大的县级行、大中城市的城区机构可成立不良资产集中清收管理部,专门负责清收、盘活和保全不良贷款。

人员专责:是指配备懂法律、有经验、政策业务水平高的专门人员,专职从事不良贷款的清收与管理工作。

专项考核:是指每年年初应根据不良贷款清收、盘活和保全的难易程度,分别确定清收、盘活和保全三项目标,实行百分考核。

第三章 集中清收管理的工作职责

第六条 要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遵循贷款损失最小化原则,采取经济、行政、法律等手段,依法追索债务,处置不良贷款。

第七条 要通过多种途径清收不良贷款,以货币资金方式(现金、转账和可兑现的有价证券,下同)收回不良贷款本息;依法对抵债资产租赁承包、转让变现,实现货币回笼。

第八条 对不良贷款客户因市场、经营环境改善,生产技术改进和提高,原不良贷款可以盘活时,建议原贷款人(支行、办事处、下同)按程序和规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以盘活不良贷款。

第九条 采取多种方式,依法取得债务清偿主动权,维护金融债权,保全贷款。对被悬空或有法律纠纷的贷款,要依法重新落实承贷主体;对原无效贷款合同,要重新办理合法有效的贷款手续;对将要损失的贷款依法以有效资产实施以资抵债,有效维护银行合法权益;对原已失去诉讼时效的贷款,要及时采取措施,重新恢复诉讼时效;对已经胜诉但未执行的借贷案件,要争取尽快执行,落实债权;对已经核销的呆账贷款,要继续组织清收。

第十条 对确认贷款本息已经损失并符合呆坏账核销条件的,建议原贷款人申报呆、坏账核销。

第四章 集中清收管理的工作要求

第十一条 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不良贷款集中清收管理工作,关系全行生存和发展,是一项全局性工作,各级行要统一认识,加强领导,认真研究落实有关政策,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不良贷款集中清收管理取得较好成效。

第十二条 有关部门要密切协作。特别是从事市场开发、信贷、财务会计、资产风险监管、法规、稽核等工作的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与不良资产集中清收管理部密切配合,相互协调,共同做好不良贷款清收与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鉴于管理不良贷款的艰巨性和重要性,管辖行要在费用开支、办公场所等方面给不良资产集中清收管理部创造工作条件。

第十四条 要搞好不良贷款的清理认定,摸清不良贷款的真实情况,严格清理提交、审查认定、审批移交运作程序。划转前,县级行(办事处)要对现有的不良贷款进行统一清理,由原贷款人按照贷款分类标准,提交分类材料上报审查批准;县级支行(办事处)要对原贷款人提交的分类材料,按照集中清收管理的范围和条件,进行认真审查认定,对形成不良贷款的责任人的主观责任,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对集中清收管理的贷款,由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研究、行长批准,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五条 移交时原有的不良贷款档案资料由原贷款人整理登记,编列清单并复制,将复制材料移交不良资产集中清收管理机构,档案原件、贷款账户和结算账户等不做划转。

第十六条 要建立健全工作报告制度与评价制度。不良资产集中清收管理部对管辖的不良贷款除对其档案妥善保管外,还应建立台账,详细记载不良贷款清收与管理情况;对不良贷款清收与管理的成果和问题,要定期向行长办公会报告,由行长对其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做出评价,并将员工的工资收入与不良贷款集中清收管理目标完成情况挂钩,按绩分配。

第十七条 不良贷款集中清收管理,仅是不良贷款清收与管理的多种形式之一,实行集中清收管理的行不排除其他清收形式。对未纳入集中清收管理范围的不良资产,仍由原部门或个人责任清收;对今后新发生的不良资产,必须采取谁的责任谁负责、谁发生谁清收。

第十八条 实施不良贷款集中清收管理,要坚持“三不变”。

(一)形成不良贷款的主观责任不变。对因主观原因形成不良贷款的责任人要追究责任,对因主观责任造成的不良贷款,继续实行责任清收,不良资产集中清收管理部可代为考核、管理。

(二)贷款人的协调责任不变。在不良贷款清收过程中,需要原贷款人出面与地方政府及借款人、担保人协商的,原贷款人应积极配合。

(三)与借款人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变。收回不良贷款,仍由原贷款单位进行账务调整。

中国农业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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