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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

发文字号:2000-12-22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2000-12-22

施行日期:2001-01-01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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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采购范围

  第三章 采购方式

  第四章 采购的组织管理

  第五章 采购程序

  第六章 采购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国人民银行系统的采购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强化财务监督,提高财务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财务制度》、《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级机构,以及所属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采购单位)进行采购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银行所属独立法人的企业单位,受总行委托或承担总行交办的工作任务时涉及对外采购行为的,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活动,是指采购单位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用等方式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 采购资金包括财务预算资金、预算外资金、其他资金。

不论采购资金来源性质和渠道,各采购单位的采购活动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采购行为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益的原则。

第六条 任何采购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和依本办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七条 在保证采购货物的性能、质量且价格、采购费用较低的情况下,采购单位可委托当地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采购业务。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一)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

(二)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需紧急采购的;

(三)枪支、弹药等国家有特殊管理要求的用具(品);

(四)总行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人民银行各级机构的采购管理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设立相应的采购管理委员会,实现集体决策。

第二章 采购范围

第十条 人民银行采购分集中采购和非集中采购两种形式。

本办法所称集中采购,是指由上级行为辖内机构统一使用的物品进行的采购或由上级行指定的审计、评估、服务等;非集中采购是指采购单位为本级组织的采购。

第十一条 下列物品的采购和服务,由管辖行根据采购物品的使用范围和服务的特定目的,决定采用集中采购或非集中采购方式:

(一)软件系统的开发和系统运行所需的计算机及其配套设备;

(二)各种型号的运钞车、护卫车、公务用车和其他交通工具的购置和维修;

(三)发行机具和其他机械、动力、电器、医疗设备;

(四)安全防护器材和电子监控、报警、通讯等设备;

(五)账表、凭证和其他印刷品;

(六)办公用品、办公家具和办公设备;

(七)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评估或审计服务;

(八)车辆及其他财产保险费用;

(九)其他采购项目。

第三章 采购方式

第十二条 人民银行的采购均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进行。

公开招标采购,是指采购机关或其委托的采购业务代理机构(统称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统称投标人)投标的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采购,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五个以上的特定的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采购机关直接邀请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

询价采购,是指对三家以上的供应商提供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机关向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

第十三条 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的采购项目,均应按照招标投标的规定和程序办理,如集中采购的运钞车、护卫车、电子化设备及计算机软件系统等。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一)招投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

(二)出现了不可预见的急需采购,而无法按招标方式得到的;

(三)投标文件的准备需较长时间才能完成的;

(四)供应商准备投标文件需要高额费用的;

(五)对高新技术含量有特别要求的;

(六)总行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

(一)产品技术参数标准化程度高且价格弹性不大的;

(二)单价较低、使用数量较多的单项或批量采购的项目;

(三)总行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单项或批量采购项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一)只能从特定供应商处采购,或供应商拥有专有权,且无其他合适替代标的;

(二)原采购的后续维修、零配件供应、更换或扩充,必须向原供应商采购的;

(三)预先声明需对原有采购进行后续扩充的;

(四)总行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基本建设工程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基本建设管理办法》和现行的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采购的组织管理

第十八条 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的采购都要设置采购管理委员会,由一名行领导负责,职能部门、会计财务部门、后勤服务部门、内审监察等部门为成员。

职能部门是指物品需求、管理和使用的部门。

第十九条 采购单位年初提出采购需求,采购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编制年度采购计划,采购计划包括采购项目、数量、金额、技术规格、型号、使用部门、资金渠道等内容。在上级行批复年度预算后,采购管理委员会调整采购计划并报行长办公会通过,制定采购方案,组织采购工作。

第二十条 采购管理委员会负责采购计划及变更的审定,确定采购方式,联系投标单位,发布招标文件,组织招投标活动,签订供货合同,并具体负责合同的履行。

第五章 采购程序

第二十一条 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采购项目,采购管理委员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负责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或招标书等,办理具体招标事宜。

第二十二条 竞争性谈判采购,由采购管理委员会推荐三家以上符合资质条件且信誉度较好的供应商,进行综合对比,选定满足采购条件的供应商。

第二十三条 询价采购由采购管理委员会制定询价采购需求书并发至三家以上有能力的供应商。询价采购需求书应包括货物需求询价采购函、供应商须知、货物报价表等。对供应商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归纳汇总,综合比较后确定。

第二十四条 单一来源采购由采购管理委员会直接确定特定的供应商进行采购。

第二十五条 供应商确定后,采购单位应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采购合同必须载明货物(工程或服务)的类别、品名、产地、规格、质量要求、单价、数量、交货地点和方式,验收标准及签证、付款方式、售后服务内容、保修期限、明确违约责任及赔偿等内容。

第二十六条 采购项目结束后,由采购管理委员会组织职能部门、会计财务部门、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内审监察部门会同使用部门按合同条款进行验收,并按规定移交给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会计财务部门对采购形成的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及时进行账务核算,使用部门按规定向固定资产管理部门领用。

第六章 采购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采购单位要切实加强对采购工作的领导,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内审、监察等部门要依照本办法规定,对采购活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采购活动是否按照采购计划进行;

(二)采购项目是否符合财务预算管理的要求;

(三)采购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四)采购合同履行情况;

(五)其他应检查的内容。

被检查的部门和个人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真实的资料,不得拒绝。

第二十八条 监督检查中发现采购活动严重违反规定,可能给采购单位造成损害或导致采购无效的,应责令停止采购,并及时作出处理。

第二十九条 采购单位在履行合同中,因供应商违约,应严格按合同确立的条款追究供应商违约责任。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投诉、举报。内审、监察部门对投诉、举报的问题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并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应当采用招标采购方式而未采用造成损失的;

(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三)与供应商互相串通的;

(四)委托不具备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承办采购事务的;

(五)拒绝监督部门检查或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

(六)采购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及泄密行为的;

(七)其他违反采购活动的情形。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可根据本办法,结合辖区内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实施。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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