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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关于印发《交通银行治安保卫责任制》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交银发[2001]10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1-02-22

施行日期:2001-02-22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各行行长、分管副行长职责

第三章 各级保卫部门责任人职责

第四章 营业场所责任人职责

第五章 机关管理监督保障部门责任人职责

第六章 检查考核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八章 附则

各分支行:

现将《交通银行治安保卫责任制》(二000年十二月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交通银行治安保卫责任制》(交银发〔1996〕207号)同时废止。

交通银行治安保卫责任制

(二000年十二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内部稳定,保障银行稳健经营,促进各项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责任制。

第二条 治安保卫责任制的基本任务是:坚持打击和防范并举,治标与治本相结合,重在治本的指导方针;加强管理,严格执行各项治安保卫规章制度,防范各类案件事故的发生;同盗窃、抢劫、诈骗等犯罪行为作斗争,保护国家财产和员工人身安全。

第三条 治安保卫责任制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治安保卫责任制要坚持行长负总责,分管副行长组织协调,保卫部门具体负责,部门和营业场所负责人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二章 各行行长、分管副行长职责

第四条 治安保卫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行行长是第一责任人,分管副行长为第二责任人。

第五条 各行行长对本行范围内的治安保卫工作负总责,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定治安保卫的年度工作计划,签订治安保卫责任书。

(二)定期听取分管副行长有关治安保卫工作的汇报,研究工作计划和应对措施。

(三)在人力、物力和财力上给予保障。

(四)对行员进行治安形势、遵纪守法等安全教育。

(五)抓好治安保卫工作的落实。

第六条 各行分管副行长受行长委托,具体负责本行范围内治安保卫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定治安保卫责任制的实施办法,具体部署和督促治安保卫责任制的落实。

(二)听取保卫部门关于治安保卫工作的情况汇报,提出治安保卫工作的意见;协调有关部门在人力、物力和财力上给予保障落实。

(三)组织对行员进行治安形势、规章制度、安全防范等教育。

(四)协调基建、保卫等部门,严格履行新建、改建营业场所的报批手续,保证新建、改建营业场所防范设施达标。

(五)定期检查治安保卫工作的情况。

(六)受理上级行和公安机关下发的有关治安保卫工作整改通知书,并责成有关部门和营业机构整改。

第三章 各级保卫部门责任人职责

第七条 总行保卫部责任人对全行治安保卫工作负有加强指导、检查和督促的职责:

(一)制定全行年度治安保卫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了解、掌握管辖、直属分行治安保卫工作,及时向治安保卫责任人反映情况,报告工作,提出建议,解决突出的问题。

(三)协调解决管辖、直属分行与当地公安、司法机关和总行各部门之间治安保卫工作的有关事宜。

(四)检查考核管辖、直属分行及总行各部门的治安保卫工作。

(五)组织制定全行治安保卫规章制度,及时传递治安保卫工作动态、信息。

(六)组织对管辖、直属分行保卫部门责任人进行培训。

(七)受理管辖、直属分行有关安全保卫工作的请示。

(八)查处本系统发生的重大抢劫、盗窃、诈骗等案件事故,并按规定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保卫局和公安部有关局报告。

第八条 管辖、直属分行保卫处责任人负有对本行和辖属分支行治安保卫工作加强指导和管理的职责:

(一)制定本行治安保卫责任制的实施办法,协助治安保卫责任人逐级签订治安保卫责任书。及时向治安保卫责任人反映情况,报告工作,提出建议。

(二)参与新建、改建营业场所防范设施的规划、施工和验收;提出保卫部门“三定”方案和人员需求的建议。

(三)维护内部治安秩序,组织员工的安全教育;协助人事部门对要害岗位人员进行考核考察,对不适合者提出调整意见。

(四)制定本行应对突发事件的预案,并组织演练;管理本行的金库、运钞车、营业机构安全保障装置和设施,严格管理本行的枪支、弹药,确保绝对安全。

(五)检查本行及辖属分支行、部门、营业场所治安保卫工作,对存在的不安全隐患和问题,下达安全保卫检查整改意见通知书,督促整改。

(六)指导本行及辖属分支行做好抢劫、盗窃、诈骗等案件事故的查处的工作。

(七)检查考核本行及辖属分支行保卫部门责任人工作。

(八)上报本行和辖属分支行的保卫信息和各类案件事故以及查处情况。

第九条 分支行保卫处(科)责任人负有对本行和营业场所治安保卫工作进行具体管理的职责:

(一)确定有关职位治安保卫责任和目标,逐级签订治安保卫责任书;加强检查,督促员工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

(二)组织员工进行治安形势和安全防范教育;组织保卫人员的防范技能训练;协助人事部门抓好要害岗位人员的考核考察,对不适合人员及时提出调整意见。

(三)制定应对突发事件的处置预案,并组织演练。及时报告和妥善处理各类案件事故。

(四)管理金库、运钞车、营业场所的报警装置和电视监控等防范设施。

(五)审核、确定持枪人员及范围;严格执行枪弹交接、使用、保管的规定;禁止非执行任务用枪。

(六)检查本行营业场所的安全防范设施达标工作和运行情况,以及周边治安环境,对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和隐患,提出整改措施,并督促落实。

(七)遵守国家、地方的消防法规,认真做好防火工作。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规范用电、用气、施工监督审核的管理;制定、落实《火灾应急处置预案》;定期进行消防检查,消除事故隐患。

(八)查处三类案件事故;协助公安、司法部门调查涉及本行的刑事、治安案件和治安事故,并及时向上级行报告查处情况。

第四章 营业场所责任人职责

第十条 营业场所(营业部、支行、办事处、分理处、储蓄所)负责人是本场所治安保卫责任人,按照本行治安保卫责任人的授权和签订的治安保卫责任书对本场所治安保卫工作负全责,并承担以下职责:

(一)把治安保卫工作纳入任职目标管理,加强领导和协调,精心组织实施,增强全员责任心,督促员工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和防范措施。

(二)对员工进行规章制度和安全防范的教育,提高全员防范意识和技能;对要害岗位人员实施考核并提出使用建议。

(三)做好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的达标工作,保证安全防范设施到位,确保设备设施运行正常。

(四)执行治安保卫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各职位的治安保卫责任制,加强对现金、重要凭证、印章、计算机及网络系统和报警装置、电视监控等的管理,杜绝发生案件或事故。

(五)做好本单位消防工作,按照规定配置灭火器材,定期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六)搞好当地治安联防工作,落实处置突发事件的预案,并作必要的演练。

(七)进行安全工作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和漏洞、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八)做好责任范围内案件事故的防范和协查等有关工作。

第五章 机关管理监督保障部门责任人职责

第十一条 机关管理、监督、保障部门的负责人是本部门治安保卫责任人,按照本行治安保卫责任人的授权和签订的治安保卫责任书对本部门治安保卫工作负责,并承担以下职责:

(一)建立健全银行经营活动中管理、监督、保障等环节的安全防范规章制度,健全内部制约监督、保障服务机制,做到事事有章可循,处处规范操作。

(二)加强对员工的安全防范教育,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和严格执行规章制度的自觉性,提高全员的工作责任心。

(三)做好管辖范围内工作场所(活动场所、服务对象等)安全防范设施的达标工作。

(四)把好人员素质关,做好要害岗位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考核工作,并适时提出调整使用的意见或建议。

(五)在开发、推广和运用业务新品种过程中要与加强安全防范有机结合起来,应作为本部门管理、监督、保障服务职能的一项重要内容贯穿于始终。

(六)在管理、监督、保障服务过程中,经常对管辖范围内工作场所(活动场所、服务对象等)进行工作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和制止各种违规违纪现象,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

(七)在责任范围内,定期分析管理、监督、保障服务中的安全防范工作状况,及时向有关治安保卫责任人提出工作建议。

(八)做好责任范围内案件事故的防范和查处等有关工作。

第六章 检查考核

第十二条 为确保治安保卫责任制的落实,必须建立和完善检查考核机制,规范检查考核办法和操作程序,并将检查考核结果纳入本行的综合目标考核中。

第十三条 检查考核应坚持突出重点、兼顾全面、分级考核、绩效挂钩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经常性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四条 检查考核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采取简便和有效的方法。

(一)建立由办公室、稽核、监察、人事、保卫等部门参与的考核小组,划分工作责任,明确工作任务,相互协作,做好考核的各项工作。

(二)考核应采取经常考核(季、半年度)与年度考核相结合;治安保卫责任制综合考核与专项考核相结合;自行检查考核与上级检查考核相结合。

(三)实行定量考核(百分制)和定性考核(视案件事故的性质、造成的后果及影响)相结合。定量考核内容和定性考核内容拟根据“突出重点,兼顾全面”的原则设定合理的权重系数。

(四)以签订的治安保卫责任书内容为依据,分门别类逐项考核,考核中要抓住听取汇报、实地检查、查阅资料、询问了解、组织考试等环节,确保考核质量。

(五)考核应以各分支行、部门、营业场所和各职位(个人)为考核对象,实行“下考一级”的办法。被考核者应如实报告考核内容的落实情况,考核者应把考核实施情况及考核结果向被考核者通报。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各级行、部门、营业场所责任人、各职位人员违反本责任制第二、三、四、五章规定致使发生案件事故的,应视案件事故的性质、后果及影响,以及其在案件事故中应承担的责任,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行察看、开除等相应的行政处罚和经济处罚。

(一)有关行、部门、营业场所责任人和有关职位人员不重视治安保卫工作、不认真履行治安保卫责任制规定的责任,致使发生案件、事故的,视情给予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留行察看、开除等处分。

(二)有关行、部门、营业场所责任人对公安机关、上级行和本行职能部门的整改意见通知书不认真采取措施落实整改工作,致使发生刑事、治安灾害和火灾事故的,视情给予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警告、记过、记大过等处分;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留行察看、开除等处分。

(三)发生案件事故后不认真查处、改进工作的,或有案瞒报和作虚假报告的,视情给予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留行察看、开除等处分。

(四)上级行、部门、营业场所的治安责任人对责任范围内的行、部门、营业场所,若发生本条(一)至(三)款情况负有领导责任的,应视情追究领导责任,作出相应的处理。

(五)对责任范围内的行、部门、营业场所,由于公安机关、上级行和职能部门多次检查敦促不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案件、事故,造成严重损失或产生恶劣影响的,责令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辞去职务或对其作出降级、撤职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各行应根据本责任制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实施办法,以逐级签订责任书形式予以落实。相关责任人变动后应及时补签责任书并付诸落实。

第十七条 本责任制由总行保卫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责任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交通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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