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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关于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因私护照开立B股帐户有关事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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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1-02-25

施行日期:2001-02-25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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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结算会员:

根据国家B股投资的有关规定,现就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因私护照者如何开立B股帐户事宜通知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因私护照并取得境外永久居住权的中国公民,可在境内开立非居民B股帐户。

2.上述投资人开立非居民B股帐户时,应提供以下证件:

本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因私护照及其复印件;

外国政府签发的永久居住证明;

银行出具的现汇收款凭证。

3.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因私护照但未取得境外永久居住权的中国公民,可持居民身份证或中国因私护照开立境内居民个人B股帐户。

上述投资人开立B股帐户按要求填写《上海B股境内居民个人开户登记申请表》时,在“身份证件号码”一栏中只填写其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号码。

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 2001年2月25日

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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